|
板凳
楼主 |
发表于 2010-8-15 23:43:19
|
只看该作者
死亡病历的背后(八)-看华明镇杀人案能否依法公证办案
傻翁
在《死亡病历的背后(七)-毒检报告的背景》已经将死者毒检报告的真实性、可信度做了阐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天津市鑫昊光环颜料有限公司(津东颜料厂)杀害两名工程技术人员的事实,不容抵赖。
1、为什么工厂扣押医院给死者家属的病历?
死者的病历与工厂的利益有什么关系?工厂扣押病历长达41天。 7月2日医院开出的病历,至8月11日一直拿在手里不放。死者家属为合法复制病历,先后跑过医院七次,终于在8月10日获得了死者病历合法的复印件。病历中最关键是毒检报告,报告写到:“送检血液中磷化氢试验呈阳性,未检出其它有害气体成分”,即未检出硫化氢。
死者家属8月9日给工厂打电话,追讨属于自己的亲人病历,工厂薛某回答说“死者病历工厂要存档,不能给家属。” 但10日死者家属从医院获得了病历合法的复印件后;8月11日工厂把病历原件交给了区安监局。
这是为什么?因为在家属拿到病历合法的复印件以后,想在原件上做文章,已经不大可能,所以交出。
华明镇企图更改病例的非法行为不是没做,只是没有得逞。在扣压病历的41天里,华明镇请天津某大学复检中毒血样,要求检测硫化氢和磷化氢,其目的在于否定磷化氢中毒,某大学采取折衷做法,其报告是血样放置时间较长,硫化氢和磷化氢均未检出。
2、安监局如何落笔?
在工厂提供的死亡现场,安监局对现场物料及锅里的合成物质,进行了多次采样分析,均可产生硫化氢。特别值得信任的,是试剂研究所检测锅里的东西,机器一转即产生硫化氢。而死者血液中偏偏没有硫化氢。安监局如何落笔?
(1)工厂提供的死亡现场,锅内可产生大量硫化氢,按照工厂的口径,应该写到:工厂在中试某种产品中,由于技术不成熟,生产过程产生大量硫化氢,致使两人死亡。而死者血液中偏偏没有硫化氢成分,那么,就难落笔了。
(2)工厂提供的车间,确实存在大量硫化氢毒气,有无生产许可,通风、报警是否达标?按工厂的口径说,这个车间半年前就停产了,硫化氢毒气是死者未经工厂安排,死者自行决定的?目前还无法定义硫化氢毒气是死者制造的?假设就是死者制造的,工厂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在实施的项目,只能说是职务行为,说工厂安全没问题,也难以落笔。
3、刑事犯罪?
(1)病历证明是磷化氢毒死于人。有经验的医生判断,两死者进入医院的时候,已经死亡十几个小时。公安人员进入的现场是被破坏的现场。死亡原因与工厂提供的可生成硫化氢毒气的生产现场无关。也就存在杀人的第三者或存在死亡第一现场。
(2)硫化氢毒气现场是伪造的死亡现场。既然两死者均死于磷化氢中毒,工厂提供的锅内可产生大量硫化氢的现场,就是伪造的死亡现场。其目的在于把杀人案转移为生产安全事故。那么是谁伪造的死亡现场呢?能开动车间设备的,能应用工厂原料生产的,不能说是厂外人员翻墙入厂所为。也不能说是墙内某个个人所为。也许只有一种可能,厂内团伙作案?
(3)移尸灭迹。这个厂最让人不能容忍的就是毫无人性,没有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开始伪造现场的时候,可能死者还有生命体证,但伪造现场的人企图用硫化氢毒气,使死者继续中毒,用后者中毒掩盖前者。但也许由于硫化氢制造出来的时候,死者呼吸已极度微弱或已停止呼吸,因此,没有呈硫化氢中毒症状,这是伪造现场者没有想到的。
(4)死者9:00-17:00近8个小时的中试产品及技术资料不见了。
难道这些还不够刑事立案吗?问题是发生在名镇。难道杀人、移尸不犯法?难道伪造现场、窃取技术资料不犯罪?
我们关注名镇有犯法的如何处之?
具体事情经过请见人民网原贴: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101121076&boardId=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