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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移民局在2014年9月19日开始了对目前技术移民和临时有效签证项目的重审。这新的签证目前还在重审中,还没有通过。 |
新的签证类别将允许所述签证人群进入澳大利亚6个月和12个月。签证持有者,如果认为在澳洲的工作还会继续,那么接下来应该申请临时技术、永居担保或独立测试永居签证。新的签证可能会被分为两种主要类别-工作和商业签证。工作签证会细分为4种,短期居住签证,临时技能签证,临居独立技术签证和永居技术签证。商业签证将分为-临时商业投资和永居商业投资签证。 |
短期居留签证(Short Term Mobility)
此类签证将允许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居住长达12个月来完成特殊工作。这可能包括公司间员工的转移和海外联络人员。申请人能在澳大利亚做出短期合法活动或工作。 |
临时技术签证(Temporary Skilled)
此签证将允许担保技术工人来澳大利亚为获批企业工作长达4年。此类签证将映射目前457临时签证的要求,根据移民局对457签证的整体性独立评估做出变更。 |
永居独立测试签证(Permanent Independent Tested)
此签证将允许高技能人才独立申请永居签证在澳大利亚工作。申请人必须符合评分测试的分数线并从SkillSelect收到邀请来申请此签证。在永居独立测试签证下移民局会有更多探究的领域。 |
检测永居独立评分测试签证项目将包括分数分配,来确保其持续提供能迅速适用技术雇佣的高级技术移民,同时确保有效移民来符合未来的移民项目目标。目前评分测试中的所有方面都会被重审。 | 根据反馈,审查将着重于:
·适合的并可能留下的国际学生,特别是那些完成认可课程或在澳大利亚偏远地区完成学习的申请人。 |
永居技术签证(Permanent Skilled )
此签证将允许技术人才能申请永居签证在澳大利亚工作。这些申请人必须寻求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填补空缺,是有真实空缺的存在。 |
申请人能在澳大利亚从事永久全职雇佣。目前的机制可适用下列分组。 |
·临时居住过渡分组(Temporary Residence Transition stream)是为临时技术签证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的有相同职业工作。 |
·直接进入分组(Direct Entry stream)是为由雇主提名的申请人来填补本地劳动力市场空缺,是有真实空缺存在。 |
·合同分组(Agreement stream)是由雇主通过劳动力雇佣合同担保的申请人。 |
签证要求签证有效性永居签证
临时/永居商业投资签证(Provisional / Permanent Business Investment) |
移民局目前正在进行对企业创新与投资项目的重审。并且任何做出的建议已被政府纳入技术和临时进入组重审。政府已表示保留显着投资者签证项目并且引入新的优质投资者签证项目。 |
新签证类别的制定
新签证框架将会提供给绝大多数申请人一个清晰、简单的签证框架来引导和理解。 |
·例如457临时工作签证将纳入403类别临时技术和临时工作签证类别(国际关系)纳入国际合同。 |
·将Employer Nomination Scheme (subclass 186) Regional Sponsored Migration Scheme visa (subclass 187) under the Permanent Skilled visa and Skilled Nominated visa (subclass 190), Skilled Independent visa (subclass 189), Skilled Regional (Subclass 489) and Skilled Regional Permanent (Subclass 889)将纳入Permanent Points Tested签证内。 |
·将Skilled-Recognised Graduate visa (subclass 476)取消。 |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配偶签证申请费用变更
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配偶签证新申请费标准如下: |
820/801类别配偶签证申请费由$4,575增至$6,865. |
309/100类别配偶签证申请费由$3,085增至$4,630 |
300类别签证申请费由$3,085增至$4,630 |
配偶签证MRT重审 – 建议
一些配偶签证拒签由移民重审委员会重审,照片通常是作为证据递交给移民局的重要部分。 |
在签证决定做出后照片被返还给签证申请人或担保人,因此其不再将照片包含在递交给重审委员会的文件中。 |
配偶签证的连续担保的问题
在移民法1.20J中的一系列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条款仍然很混淆: |
下列是个虚构的配偶签证连续担保案例:(A先生, B女士 和C女士) |
1.A先生在2009年12月1日担保其妻子B女士申请309/100类别签证 |
2.B女士在2010年4月10日获得309类别临居签证,并在2011年12月15日获得100类别永居签证。 |
3.在B女士发现A先生在约会网站上抱怨婚姻不幸并寻找新配偶后,A先生和B女士在2012年1月10日分开 |
5.A先生在2014年3月10日与C女士(海外学生)结婚并在2014年4月7日为其申请担保820/801签证。在递交820/801签证前,A先生的前一个309/100类别签证还没有达到5年约束期限。 |
6. 只要C女士的820/801签证申请尚未被移民局做出决定,直至: |
·2014年12月1日后,该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将不是问题,因为到了2014年12月1日,5年约束期限已将过期。这是因为担保资格的批准是签证决定时间而不是签证申请时间。 |
·不过,如果移民局在2014年12月1日前拒绝该820/801签证申请,C女士在移民重审委员会(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申请重新审查,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时间也相对的变成关于担保资格必须被满足决定的时间。 |
·因此,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直到2014年12月1日未做出决定,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将不会作为拒绝签证的理由。 |
·不过,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审批效率忽然特别高,在2014年12月1日已做出决定,那连续担保资格条款将会作为拒绝签证的理由。不过,如果移民重审委员会(Migration Review Tribunal)审批效率忽然特别高的机率会很小。 |
换句话说,在新配偶签证担保资格递交前最好等满5年的时限要求才递交。然而,如果申请人的目前签证时限即将到期,并且在现有签证到期前急需递交配偶签证,那可能就要冒一些风险在5年时限期未满足前递交配偶签证。如果五年时限仅剩几个月到期,并且签证官可能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理申请,而且申请人在澳洲的签证已将到期,此策略可能奏效。 |
临居配偶820,309签证的最新的更新 (2015年1月20日)
配偶签证可以是夫妻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对于境外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309临时配偶签证和100永居配偶签证。对于境内申请配偶签证类别为820临时配偶签证和801永居配偶签证。还有一种境外申请的夫妻300的未婚夫妻签证。 |
对于同居关系,除非有未能控制的因素,各方必须具备实时至少12个月同居关系。不过,如果各方能在Relationships Act 2008 (Vic),或Relationships Act 2003 (Tas), 或 Relationships Register Act 2010 (NSW)下注册同居关系,都能要求对12个月期限的的免除。 |
一般上,欲证明丈夫和妻子关系,各方需提供下列证明:
财政方面的关系,这包括:
2. 家庭性质的关系,这包括:
3. 社交方面的关系,这包括:
澳洲境内申请820和801类别临时和永居配偶签证的条件 |
如果您持有下列签证和条件,那你将不可在澳大利亚境内申请和820类别临时和801永居配偶签证: |
·未持有实质性签证(实质性签证不是过桥签证(Bridging visa A, B,C,D,E)或犯罪司法签证(Criminal Justice visa)或您之前的签证已被停止; |
·所持签证带有不允许进一步居留条款(8503,8534或8535条款); |
·持有担保访问签证(Sponsored Visitor visa); |
·持有犯罪司法入境签证(Criminal Justice Entry visa); |
·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你持有或之前持有495偏远地区独立技术临时签证[Skilled-Independent Regional (Provisional) visa]或475偏远地区担保技术签证[Skilled-Regional Sponsored (Subclass 475) visa]或487偏远地区担保技术签证[Skilled-Regional Sponsored (Subclass 487)],并且您尚未持有此签证至少2年; |
·对澳大利亚政府有负债并且没做出令人满意的安排来偿还负债。 |
·在过去的21天的配偶类别签证申请遭到拒绝并之前持有820或309配偶签证。 |
过桥签证持有者或逾期居留者需有至少2年时间的配偶关系 |
12个月的同居婚姻关系对于目前拥有实质有效签证(Substantive Visa)的申请人。只要申请人在澳洲没有触犯刑事法,即使申请人逾期逗留澳洲,只要有一些特别情有可原的理由,申请人仍然可在澳洲境内申请820配偶移民签证。 |
如果您未持有实质性签证并且自从您上次进入澳大利亚所持签证已被拒绝或被取消,但是你的之前被拒的签证不是配偶签证,和/或签证不是基于品格问题被拒,您还是有可能可以再澳大利亚做出有效的820配偶签证申请。那些持有过桥签证或逾期居留者,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特别原因(特别原因包括已有共同的孩子等),其必须证明其至少2年的配偶或同居关系。这是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3)的需求。如果两人在澳洲已有共同的孩子,这也能符合移民局第3条款(SCHEDULE3)的需求。 |
对于那些已经以学生临时签证身份在澳洲读书,如果在允许居留期间双方结婚了,也可以在澳洲以配偶的身份加入主申请人的独立技术移民签证,但要受到详细审查。有时也会受到突击捡查。 |
除非有部长的批准,担保人一生只能担保或被担保两次。并且,原有担保人若再离婚或分居,必须有5年的等待期来递交新的配偶担保申请。如果任何人被以配偶签证担保来澳大利亚,则需在之前的配偶签证通过后的5年后才能递交新的配偶担保申请。也就是说,原担保人和成功申请人都有5年等待期,才能担保下一个新的配偶。 |
如果只有一位父母被子女担保移民澳大利亚,其只能在获得父母签证的5年后才能担保其配偶移民。换句话说,包括2年的父母签证的等待期,父母需等待7年才能为为其原配偶递交配偶签证申请。不过,如果子女再次以父母移民方式申请他们来移民澳洲,则没有时间的限制。 |
·如果申请人和担保人有一名不小于2岁的共同子女(非收养或一分的子女),或 |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申请直接永居100类别签证或801类别永居签证,而不须先经两年过临居签证这途径。 |
配偶或同居关系在签证授予前已经截止的免责条款
通常309签证将需经历2年的考验期才可授予100永居签证。在2年时间结束之前,部长有权拒绝100永居签证申请。部长还有权在2年时间结束之前授予此永居签证,但须满足下列3种情况: |
* 申请人和担保人面临特定的法庭令,比如与孩子的抚养有关的法庭令。 |
配偶签证担保承诺的新定义
新的配偶签证的申请已没有经济担保这回事;但更重要的是申请配偶签证的担保人却一定要能满足其担保承诺。 目前来看,作为一个符合条件的配偶签证担保者, 担保人必须能证明其有财政能力来支持其生活在澳大利亚的配偶。 欲证明担保人有财政能力来支持其配偶, 其应: |
1.在澳大利亚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由雇佣证明和退税单来证明); 并且; |
3.如果担保人已退休, 那么其需证明其有足够的退休金和合适的住所来支持其配偶, 或其具有足够的存款来支持配偶; |
4.如果担保人已经退休并没有存款收入, 其必须证明其有自有的房屋给配偶提供住所, 配偶会讲英文并且有工作或教育学历,将能很快的在澳洲找到合适的工作。 |
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的一些问题
配偶签证连续担保资格是在移民条例1.20J的条例:下列几点需要注意:
(1)如果担保人之前是被担保配偶签证,5年时限是从签证申请递交之日起到新配偶签证申请被签证官做出决定为止。 |
(2)按此方法计算5年时限是因为配偶签证担保资格的批准是‘决定时’的要求而不是‘申请时’的要求。 |
(3)309/100和820/801类别配偶签证担保资格只被算作一次即使申请结果授予两个签证。这是因为对于100和801类别永居签证是没有分别的担保资格批准审理。这是由于对于这些签证的‘决定时’要求涉及309或820类别签证批准的一部分。 |
是不相关- 授予的签证被视为连续担保资格条款的批准。 |
同性同居和技术移民签证
2009年移民法典去除了同性配偶及其子女的限制。作为此变更的一部分,1958年移民法也对‘配偶’和‘事实婚姻’伴侣引入了新的概念,比如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都能享有相同的待遇。这为所有同性配偶签证申请人提供了新的道路并允许其配偶拥有相同的工作权利。 |
所有配偶 – 已婚或同居关系 – 需证实其关系是真实并且持续的,和他们有共同的承诺来分享生活并永远生活在一起。永居签证和一些临时签证要求同居配偶来证明其关系在签证申请递交后的已有持续12个月内而且还仍在继续。若需要求豁免12个月,无论其性别相同与否,那同居配偶必须在澳大利亚州或领地计划下注册其同居关系。 |
在海外被合法庆祝的同性婚姻是不符合澳州移民目的。因为移民法映射澳州1961年婚姻法。这意味着只有在婚姻法下的有效婚姻才能申请签证。当同性婚姻不被认可时,配偶仍可通过同居条款被认可和评估。实际上海外婚姻可算作此评估。 |
虽然澳大利亚婚姻法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时,移民官会给同居关系与异性婚姻配偶相同的待遇。 |
请注意,对于文件不完整的配偶签证申请,签证官可能没有给第二次机会。 |
最近两名布里斯本申请人自己递交了缺乏准备的820/801类别签证申请并且很快收到了拒签通知包含下列评述:配偶签证申请确认信提供给您。此信说明: |
“请注意移民局可基于您的申请来做出决定,不会要求额外的信息,因此请确保您提供所有所需信息”。DIAC似乎采取了相同的方法来处理其他州缺乏准备的申请。因此,我们建议申请人聘请有经验的移民代理递交配偶签证。 |
当申请人仍与其他人处于同居关系时可以再结婚么?回答是‘可以 ' |
下列是移民局程序建议手册(Procedures Advice Manual)的摘抄:条例8.3并未规定申请人或担保人不可有同居配偶。已婚人士如果他们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配偶的关系结束,并且与其合法配偶不再在一起生活,仍可被视为是同居婚姻中的一方。 |
也就是说,只要能符合5年的的时限,已婚人士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与配偶的关系结束,并且与其合法配偶不再在一起生活,即使还没离仍可再婚,仍可再以同居关系保送新的申请人,申请820/801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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