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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新闻报道] 音乐界建言著作权法修订 谷建芬称“我心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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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23:0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易娱乐4月12日报道 (文/EMPTY)4月11日,中国流行音乐学会唱片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北京举行媒体通气会,宋柯、谷建芬、付林、金兆钧、刘欢、小柯、张亚东(微博)等众多音乐人及数十家唱片公司代表出席,众人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多项条款集体发表意见。音乐人周亚平直呼“如果著权法70条不删除,我们唱工委将集体从音著协退会”。在会议进行中,一位神秘男子突然现身向场内嘉宾和媒体散发一份“严重抗议书”后匆匆离开,对此,做为当天主持人的宋柯称并未多作回应。

唱工委携手音协愤怒发声 争取音乐人权益

近日,著权法修改草案的出台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宋柯、高晓松(微博)、汪峰(微博)、小柯、李广平等众多音乐人纷纷发声抗议。4月8日,在第12届音乐风云榜颁奖礼上,身为评委会主席的高晓松现场公开征集音乐人签名抗议著权法修改草案,宋柯、林夕、张楚(微博)、陈珊妮、谭维维、GALA乐队、陈楚生等众多音乐人纷纷表示支持,发起书面呼吁“听取音乐界的呼声,修改有关条款”,高晓松更是愤怒发声:“为何音乐人要低人一等?!”

4月9日、10日两日,音乐行业自发性组织唱工委与音协(中国流行音乐学会)相继召开紧急会议就此进行商讨。11日下午,两大协会旗下包括词曲创作者、音乐人、唱片公司高层中国乐坛众多大佬出席,召开媒体通气会,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流行音乐现状、有理有据的行业发展相关数据,主要针对草案中46、48、60、70条等诸多“不合理”条款提出各自的看法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整个会议持续了将近3个小时。

宋柯直斥草案三大问题 谷建芬称“我心已死”

作为唱工委副理事长,也是会议召集人的宋柯首先提出了草案中三大问题:相关部门对于音乐人权益的忽视、草案对管理组织极端倾斜而形成的垄断以及草案对于互联网侵权的纵容,“我注意到提出草案的官方人员完全忽视了目前我国音乐行业现状,完全不知道音乐规则”。同样坐在嘉宾席的刘欢也表示质疑:“我不知道草案背后,是谁提出的这些条款,各方面利益集团都有,唯独没有音乐人的声音。”海蝶音乐CEO卢健则以一组详尽的数据对于我国目前音乐人被互联网侵权的现状、我国与欧美日韩等音乐产业较为发达制度完善的国家现状进行了分析比较。

老一代著名音乐人谷建芬当天列席并发表了一段感性的演说,自称看淡生死不闻窗外事的老人家悲怆回忆了多年来数次为音乐人争取权益的道路上遭遇的不理解,甚至曾被人骂“不要脸”、“怎么老要钱”,谷建芬更表示:“对于版权这件事,我心已死,早看透了,在我有生之年这个问题要解决,太难了。”音乐人小柯感性分析了自己在音乐维权之路上的“心酸史”:“我很高兴我的歌能传播,即使是免费,但现在这样的草案一旦出台,等于白纸黑字规定了,这一切都是应该的,是你(音乐人)活该。”

46、70条成争议焦点 周亚平称不删则集体退出

对于最先在网上引起争论的草案第46条,即“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歌手刘欢认为该条款对于音乐人的不尊重已经达到极限:“这让音乐人丧失了对版权的支配权。比如根据草案规定,三个月后,只要我给了版权管理组织钱,我把你的歌放到公共厕所里播,你管不着。我们音乐人活着是不是应该有一点尊严?!”对此宋柯更提出“究竟要做金钱音乐,还是有尊严音乐”的呼声。

音乐人周亚平表示46条严重且完全剥夺了音乐人权益,对唱片公司的冲击极大,而草案中第70条更让人特别愤怒。对于70条中所指“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周亚平表示:“如果不彻底删除70条,我们将集体退出唱工委”,此言一出让现场众音乐人拍手叫好。周亚平还认为如果修正案全部通过意味着版权管理组织的集体垄断。

接受采访时,宋柯认为,此前版权局方面的回应严重地避重就轻,“版权局给出的回应,包括46、48条是为了音乐作品利于传播、防止唱片公司对于音乐作品垄断的说辞,完全忽视了音乐人的诉求和现状”,刘欢也提醒:“提出质疑的都是音乐人,唯一一位对于该草案表示认同的则是音著协的人。”面对音乐人如此群起反对新草案修改法是否能真正为音乐人争取到自己应有的权益,现场众多音乐界人士却并未给出肯定的答案和判断。

神秘人现场发传单 抗议版权费被不合理征收

会议进行到一半时,在海蝶CEO卢健发言之际,一位背着单肩包的男子手里举着一摞资料冲到嘉宾席第一排,给坐在第一排的、卢健、宋柯、谷建芬、金兆钧、刘欢、小柯、付林等嘉宾发放,原本并未让在场人员感觉异样,但他随后又转向媒体席,将手中资料往空中扔出,还未等众人反应过来,“传单男”已经迅速离开现场。在这张散落在地上的传单上,赫然写着“严重抗议”四个大字,上面则列出新著权法草案中46、48、60、70条对于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以及“巨额版权费被北京天合公司的实际控股人澳门杨光所得”等字样。随后,宋柯对此发表回应,称经过在场嘉宾的鉴定,此传单上所提到的内容,与当天会议中任何到场嘉宾都并未有所联系,而上面提到的内容也并为经过严谨的核实,因此宋柯对此并未有所表态。

据了解,传单上所提到的北京天合公司以及所谓“巨额版权费”一事正是此前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收取版权费一事的一方当事人。早在2010年,就有媒体曾采访到音集协常务副理事长、总干事王化鹏时,曾确认在《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50%提取比例,其中有23%是协会的人员运营管理费用,另外27%是天合集团的运营成本。另悉,传单上提到的“澳门杨光”是澳门某赌场老总,而北京天合公司也正是为了代收版权费而专门成立的公司。

相关新闻:

【音乐人谈著作权法草案 刘欢:通过是灭顶之灾】

【唱工委要求著作权法删第70条 否则退出音著协】

【音乐界联合发声 建议著作权法条款三月改三年】

附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关争议条款:

第16条

《草案》第十六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

第46条

《草案》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48条

《草案》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第56条

《草案》第五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行使。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第59条

《草案》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60条

《草案》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69条

《草案》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70条

《草案》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72条


《草案》第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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