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A.U.PEOPLE 澳群澳洲珀斯Perth华人网官方网租房二手车招工二手买卖黄页退税税务Tax Return 珀斯 悉尼 墨尔本 布里斯班 阿德莱德 堪培拉]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本网站广告推广招商联系:Marketing@aupeople.com.au 微信平台:AUPEOPLEweb 微信号: AUPEOPLE888 QQ: 1171696152
查看: 25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澳洲新闻] 驻澳大使成竞业就南海仲裁案发表署名文章

[复制链接]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148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485354

社区居民原创达人社区劳模忠实会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7-16 13:3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年7月14日,驻澳大利亚大使成竞业在澳主流媒体《澳人报》发表署名文章《中国缘何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说不》。全文如下:

中国缘何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说不

7月12日,关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终于出笼了。正如中国政府已公开表明的那样,对于这一裁决,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中国这样做完全有充分理由。

第一,菲律宾阿基诺政府单方面提起仲裁违背了中菲两国间达成的明确共识。早在1995年8月,双方在有关南海问题磋商的联合声明中就郑重承诺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解决南海争议。此后,中国和菲律宾又分别在1999年3月、2000年5月、2004年9月和2011年9月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多次确认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争议的共识。不仅如此,2002年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中菲两国上述各项双边文件和《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议。菲方就有关争议提出仲裁,不仅违背了中菲之间达成并多次确认的共识,也违反了其在《宣言》中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破坏。

第二,仲裁庭对有关仲裁案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有关争议的核心是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而引起的领土问题以及南海部分海域海洋划界问题。领土问题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关于海洋划界问题,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发表声明,将其排除适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澳大利亚以及联合国安理会四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至今尚未加入《公约》)在内的约30个国家都作出了类似排除。仲裁庭不顾中菲两国选择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的事实,无视中方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强行受理和审理菲方的单方面仲裁要求,这显然超越了它的权限,其裁决存在致命的缺陷。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完全出于政治动机。其要害就是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有关裁决是非法、无效的,没有约束力。中国拒绝裁决,既是为了根据国际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是为了维护《公约》的完整性、权威性,完全合情、合理、合法。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人士对此案表明了担忧和质疑,60多个国家对中方的立场和主张公开表示理解和支持。

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拥有坚实的历史和法律根基,仲裁结果不会影响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和南海的海洋权益,不会动摇中国维护自己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中国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将继续坚持与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
源自今日澳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1
 
 
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
微信平台:AUPEOPLEweb
微信号:AUPEOPLE888
工作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
9:00-16:00
官方微信扫一扫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联系我们|[A.U.PEOPLE 澳群澳洲珀斯Perth华人网官方网站-AUPEOPLE -西澳大利亚Perth珀斯最大最有效率的华人社区网 -珀斯Perth论坛--7万多会员 - 每月流量15万多人次,会员年龄从18到50岁,50%为澳洲永久居民或公民,50%为学生或临时居民- Since 21/04/2006]Perth ,Western Australia Number 1  Most Popular Chinese Website-- [留学],[移民],[租房],[买卖车],[找工作],[交友],[体育] [黄页] [税务Tax Return] 珀斯 悉尼 墨尔本 布里斯班 阿德莱德 堪培拉    

GMT+8, 2024-11-23 11:33 , Processed in 0.091688 second(s), 4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