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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新闻报道] 苏兴化男子不满法院强拆其租用浴室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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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02:12: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苏兴化男子不满法院强拆其租用浴室自焚

昨天上午7时许,兴化53岁男子张桂华因不满法院对其租用10多年的浴室进行强制拆除,将汽油浇到身上后点火自焚。昨天中午,兴化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这一事件前因后果。

  事发地点在兴化市城北原该市福利院浴室门口。昨天上午,本报记者赶到现场。邻居张大爷说,当天上午6点,挖土机等就停靠在浴室的附近。7时许,他看见有几个人要强行从大门冲进浴室里。浴室老板张桂华见阻拦不住,端起一桶汽油从自己头上淋下。张桂华随后大喊:“你们别进来,要不我点火了。”也许以为张桂华是唬人的,来人上前想把张桂华拉出去,这时,张桂华打着了放在口袋里的打火机,他一下子就成了一个“火人”。工作人员赶紧将其身上的大火扑灭,张桂华被送到兴化市人民医院,因为烧伤严重,建议转院至医疗技术条件更好的泰州市人民医院。

  张桂华儿子告诉记者,他家1998年就租用了市福利院的房子开浴室,后因为浴室“不够用”,在征得福利院的同意下,加盖了200多平米。2009年,市福利院要收回房子,但对其后加盖的200多平米房屋,福利院只答应暂时给他们家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过渡,他们家一直不同意。后福利院将他家告上了法院。

  昨天中午11点30分,兴化市政府专门就此事召开由法院、人民医院等单位代表参加的新闻发布会。据法院代表介绍,张桂华的妻子秦金玲,1998年7月3日与市福利院签订了租用浴室的承包合同,承包期从1998年10月1日到2002年9月30日。合同还约定期满如福利院不拆迁秦金玲可以继续承包,承包金再定。2009年,原告福利院上诉至法院,要求秦金玲将房子归还给原告。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秦金玲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承包的浴室腾空交给兴化福利院,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原告于2010年的1月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以后,兴化法院承办人多次做当事人秦金玲的工作,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给予被告一套74.5平米的房屋。2010年8月25日法院进行了“执行”,被告让出了房屋。后来,法院经协调还给予秦金玲2万8千元的补贴。然而执行以后,秦金玲又重新返回承租的浴室。于是,福利院于2011年的4月27日重新申请执行。第二次执行受理以后,法院又找到当事人做工作,由于当事人“要求过高”协调未果。昨天上午7点,法院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实行强制执行。期间,秦金玲的丈夫张桂华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后点了火,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扑救。记者发稿时获悉,张桂华由于烧伤面积较大,目前还在抢救中,尚没有脱离生命危险。

  (朱春风 王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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