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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胜诉十年迄今未果权益被侵谁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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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6 13: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胜诉十年迄今未果权益被侵谁来维护

  近日,事主王飞就法院已判决胜诉案件已逾十年却迟迟不予解决事宜,反映给多家媒体,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回放

  据了解,事主王飞目前有两宗案件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法院强制执行中。

  第一起案件为原北京湖上人家餐饮管理中心诉曹振云、济宁春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该案件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并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了(2011)海民初字第2333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了(2012)一中民终字第732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5月19日,原北京湖上人家餐饮管理中心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第二起案件为王飞诉曹振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件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18日,王飞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上述二强制执行案件于2013年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委托给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3月28日,任城法院依法查封了曹振云名下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辖区解放路6号东侧北数第一至第三间营业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依据:(2014)任执恢字第140——1号、(2016)鲁0811执恢2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3月6日,任城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曹振云位于济市任城区阜桥辖区解放路北6号楼东侧北数第一至第三间营业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依据:(2014)任执恢字第140——4号、(2016)鲁0811执恢26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被查封的房产依法早应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可该执行案件却由于温永明及其母曹振云、其弟温永鹏再诉行为,使案件二次中止执行,目前仍处于中止执行状态。

  两起涉案金额本金及利息逾80余万元,迄今未能解决。

  案件争议

  1.温永明与曹振云、温永鹏为直系亲属,以并未立案为由,致济宁市任城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

  2016年7月28日,温永明、温永鹏向任城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曹振云、温永明、温永鹏共同继承涉案房产。2016年8月3日,任城院基于该并不存在诉讼而作出(2016)鲁0811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曹振云涉案房产的执行。2017年2月23日,王飞通过知情人得知该《执行裁定书》依据却是并非真实存在诉讼后,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济宁市任城法院于2017年9月8日恢复了该案件执行。本案中,虽然对案件恢复了执行,但由于温永明、温永鹏、曹振云再诉使任城法院作出如上相关裁定。

  2.维权人王飞认为,温永明以济宁泰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二名股东为温永明、温永鹏)名义与曹振云共同制作虚假诉讼,致使任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2016年7月20日,原告泰和公司诉被告曹振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济宁市任城法院正式立案。40天后,即2016年8月30日,任城法院作出(2016)鲁0811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曹振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含涉案房屋)返还泰和公司。2018年1月15日,济宁市任城法院作出(2017)鲁0811执49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7)鲁0811执49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王飞通过工商登记档案查询得知,泰和公司二名股东权实际上为曹振云两个儿子温永明、温永鹏所持有,该诉讼实际上是被执行人等三人串通、伪造证据及事实虚构诉讼设计等伪操作,属典型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三人串通后除捏造事实致使任城法院作出判决外,而且作出了相应执行裁定,并向济宁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而泰和公司则基于(2016)鲁0811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任城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再次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10月24日,济宁市任城法院作出(2017)鲁0811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原告王飞异议请求。2017年11月,泰和公司向任城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5月3日,泰和公司撤回该次诉讼,任城法院又作出(2017)鲁0811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泰和公司撤回起诉。

  专家分析

  就此连环案件,北京多名法学专家表示,曹振云欠王飞款项案件,事实明确、判决公允,无任何异议。曹振云理应依法及时清还所欠王飞债务。

  关于曹振云与其俩儿子温永明、温永鹏之纠纷,纯属家务之事,于本案当无任何关联。

  无论于法于情于理,皆讲究"先来后到″之原则。原本王飞案件已处于法院执行阶段,不管曹振云其家庭矛盾纠纷是否属实,都不应牵涉至王飞与曹振云案件之中。已查封的案件,后续案件不应也不能牵涉或再次查封、停滞。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政策解读

  《法院组织法》第6条,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向上级法院反映。

  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并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衡量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据了解,事主王飞已将曹振云等财产相关线索提交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法院,但任城法院缘何不予以执行,其因不得而知……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曹振云之子温永明还有一个特殊身份是山东省人大代表。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三令五申部署必须依法治国,相关职能部门绝不能停留在表面,一定要夯实落地,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就在刚刚结束的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上,会议纲要也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持续开展全民普法行动,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党员干部要切实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就此事件进展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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