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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维护和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以下简称“上交所[微博]”)发布了《关于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上交所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规定,目前多只债券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被上交所决定暂停上市交易。考虑到债券暂停上市交易至少一年,如果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部分投资者的合理需求,也会限制投资者自由选择金融消费的权利。鉴于此,上交所将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非担保交收。由于暂停上市债券流动性差、风险大,相关转让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问:请简要介绍《通知》内容。
答:《通知》共十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的相关程序;在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和上交所决定是否提供转让服务的程序要求;发行人公告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参与转让业务的途径和要求;上交所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惩戒措施等。
问:发行人是否有申请资格限制?
答:只要是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是,上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将同意为其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问:“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如何计算?
目前暂停上市的债券主要系因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根据相关规定,上交所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为计算“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起始点。该标准不溯及既往。具体言之,即债券上市日后发行人第一次披露的年报年度开始,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则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6.2条第五项“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的规定,本所将决定暂停该债券上市交易。
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为了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方面,债券暂停上市前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作为出让方参与转让业务。另一方面,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业务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言之,受让方必须是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专业投资者,二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2265, -0.0040, -0.06%)100万元;(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问:中小投资者参与转让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上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的转让服务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实现。根据相关规定,该平台的使用者应当具有交易商资格,主要是上交所会员及基金、保险等。
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中小投资者,作为上交所会员的经纪客户,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参与暂停上市债券的转让业务,由证券公司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成交方式等必须符合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证券转让的相关规定。
中小投资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暂停上市债券风险较大,可能存在无法还本付息等隐患。虽然上交所视情况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但此时,债券的流动性非常差,投资者的议价能力将会受到诸多约束,找到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又有受让意愿的对手方可能会比较困难,因此,中小投资者千万不能因为价格较低而盲目买入暂停上市或存在暂停上市风险的债券。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债券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微博]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问答
2014年6月19日,深交所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为加深投资者理解,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但是,债券并不是权益类证券,需要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且因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不同,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银行间市场并没有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其债券的流通转让可直至债券到期。考虑到因连续亏损债券而暂停上市的期间至少一年,如果交易所不提供转让服务,可能会抑制机构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也不利于持有暂停上市公司债券的中小投资者卖出债券。
为了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合理的转让需求,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微博]批准,深交所研究制定了《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通知》共9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包括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提供的文件,深交所办理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对参与受让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管理职责等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处分措施等内容。
3、问:公司债券暂停上市后,发行人如何申请转让服务?
答: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向深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深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需要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通知》施行后,公司债券在正式暂停上市前将不再实行三十个交易日的特别交易安排。
4、问:《通知》对会员单位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通知》对会员单位提出的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行充分的技术准备,确保参与暂停上市债券转让的受让方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2)建立、维护投资者数据及相关档案体系,参照私募债合格投资者报备的方式与途径,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专区及时报备相关投资者名单及账户等信息。
5、问: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受让方主要包括哪些投资者?
答:为有效防范债券市场风险,切实落实风险债券不向中小投资者扩散的目标,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受让方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参与,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受让。受让方的标准参照优先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主要包括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QFII、RQFII及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通知》未对参与暂停上市公司债券转让的出让方作出限制,也就是说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出让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
源自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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