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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新闻报道] 山东首富之妻回应万言书:婚姻可解除不能被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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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2 09:3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 广州日报(广州)

在日照钢铁集团发布山东首富杜双华的万言公开信后,杜双华发妻及律师陈旭昨现身微论坛,就万言公开信等内容进行回应。宋雅红律师陈旭昨表示,对于杜双华在公开信中提到的许多问题,宋雅红表示与客观事实存在非常大的出入,而其本人也就公开信中所提到的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涉及其个人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作为对杜双华公开信内容的回应。

宋雅红:

要主张我们的权利

记者:杜先生万言书里提到,说跟宋雅红走到这一步都是钱闹的,也有句话说夫妻创业共苦容易同甘难,宋雅红女士是如何理解的?

宋雅红:如果我贪图他的钱财,这是说假定,那时候他的资产四五个亿,我为什么不去争呢?根据2001年判决书,我是净身出户,没有拿到一分钱,没有任何财产分割。杜双华先生说我拿了他很多钱,那是他说,我有证据证明我到底拿了杜双华多少钱。

记者:1亿写字楼跟5亿财产是不是子虚乌有?

宋雅红:在录音里面是有的,是2010年杜双华在跟我们的大儿子一起讨论我跟杜双华离婚的时候提起来的。

陈旭:当时讨论是给1个亿买一个写字楼,2010年讨论这个问题时还没有提到5个亿的问题。

记者:现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离婚,还是为了财产重新分配?

宋雅红:要主张我们的权利,不能被离婚!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问题是以什么方式离。假如说你有婚姻,或者任何人有婚姻,在没有行使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被离婚,你干吗?任何人都不会干。

“被离婚”还是“再离婚”?

陈旭表示,其代理该案件的过程大概如下:2011年1月宋找到陈旭,带来了其“被离婚”的案件。其与丈夫杜双华协议离婚不成,委托律师于2010年9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杜双华的律师出示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1年4月28日,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下的判决书,声称双方早已离婚。但陈旭表示,其查阅当年的案卷却发现,当年的案件是在宋雅红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离婚的,宋是“被离婚”。

陈旭认为,杜双华在公开信中声称其律师承办的是一个“再离婚”案件,他认为,这一说法错误。如果说宋雅红在2010年起诉的案件构成“再离婚”,其前提必须是2001年衡水中院判决的离婚案件是正确的。但是,现在的事实是衡水中院自己也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目前该案正在再审中,相关部门也在调查中。在此情况下,“被离婚”之说又有什么事实基础呢?

衡水中院未作全面审查?

陈旭认为,在衡水中院存档的该离婚案件卷宗材料中,他并未见到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也未见到双方的结婚证以及涉案待分割财产的任何证明。但在这个卷宗里,看到了包括被告姓名错误在内的大量错误。陈旭表示,对于判决书上的上述错误,杜双华在公开信中称法院已通过裁定纠正了,但纠正错误的裁定是2010年才作出的,而对于衡水中院在事隔近十年后、审查了哪些文件才纠正了这些错误,仍不得而知。

陈旭还表示,杜双华在公开信中称,鉴于女方“下落不明”,于是他向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他们持有异议。“杜双华当年立案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女方下落不明。”陈旭说。

陈旭认为,原审程序中有过两次公告送达,这两次公告送达的程序都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就是剥夺了宋雅红的诉权和上诉权,侵犯了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他认为,衡水中院受理后直接决定公告送达是违法的,因为并没有看到衡水中院查实女方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此,我们认为该公告送达无效,不能产生法律上的送达效果。”陈旭还表示,衡水中院进行公告送达判决书也是错误的。

专家视点: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

为何此案会受到各方强烈关注?


徐建表示,第一,此离婚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标的最大的一起财产离婚案,涉及数百亿巨额资产分配必然牵动很多人的心。其二,在此前的诉讼中爆出宋雅红“被离婚”,这样使很多老百姓可能会有一个疑虑,将来某一天我会不会被离婚?其三,现在很多企业家打拼成功了,但家庭管理却一塌糊涂,最终导致家庭破裂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因此,不少企业界人士也在关心此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忆南:

此案在程序方面确实存在许多问题,但是有些恐怕也没有明确的答案和结论。比如,关于管辖权问题,是不是应该由原告居住地法院来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可以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的。但关键是什么叫下落不明?下落不明在民法通则里的解释为,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但什么叫没有音讯?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什么是音讯?恐怕还需要对这个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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