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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辩论题目]版权法,维护的是谁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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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5:59: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突然有兴趣查了查关于BT界曾经最大的种子搜索器SUPERNOVA的陨落,然后就又查到了版权法,得到了一些观点,说版权法其实是在帮助一些没有本事的人赚钱,同时又帮助一些既得利益者继续维护了他们利益,于是随后我在输入了 COPYRIGHT LAW FOR THE RICH, 然后偶然的查到了一个西方人写的BLOG(http://chartreuse.wordpress.com/ ... ca-albas-other-job/),我简单翻译一下他的精彩的几个部分:

‘Walt Disney told somebody else's stories his way and built an empire. Does that make him a thief? The truth is, he couldn't do that under current copyright law. ’

WALT DISNEY只是按照他的方式去复述了别人讲过的故事并依次发家,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被谴责为是一个小偷;然而现实却是 ---如果以现今的版权法去断定他的行为,那么他就要吃官司了。(我认为最精彩的部分)


‘Everything you create belongs to the universe. Your profit in this lifetime comes from your unique interpretation of it. Value is different in a world where everybody knows (or has the ability to know) everything. Until the law understands that, it’s valueless.’


每一份你的创造都是属于这个不仅仅只是属于我们的世界的;而每一份你的利润都是来自于你的独特的定义;在一个全知的世界里,每个人都有对于价值不同的认识; 而在法律认可某中价值之前,这价值都是微不足道的。(这段是他对于价值的认识,很有深度 ,也值得思考)



好了,那么下面我希望大家讨论的内容就是 -- 版权法,维护的是谁的利益?希望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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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6:11:5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先介绍一下版权法哇
Many people think they are full of niubility, and like to play zhuangbility, which only reflect their shability
http://aupeopleweb.com.au/Vantage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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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2 06:48:08 | 只看该作者

转自WIKI,美国版权法的简介

美國版權法的歷史
第一部美國版權法是於1790年制定的。在美國稱之為1790年版權法。

美國版權法的制定,來自於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的授權: 「議會有權......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1]

在美國,規範版權的法律主要有

1790年版權法
1909年版權法
1976年版權法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千年數字版權法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主要有: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伯爾尼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

[編輯] 美國版權法的主要內容
根據美國最新的版權法規定,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直到作者死後70年,這比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國際慣例多了20年,假如作品是集體創作或是1978年1月1日以前發表的,那麼其版權保持75至95年。1923年以前發表的作品均屬公有領域。但這個規則也有例外,一些1963年的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而另一些早於1923年的作品重新被申請版權因此依然受版權保護。出於法律的改變,到2019年為止不會有作品進入公有領域。


[編輯] 歷史和細節
美國國會發佈的第一部版權法是1790年版權法,這部法律保障作者14年出版「地圖、圖表和書籍」的專權,此後假如作者還活著的話他可以申請獲得另一個14年的保護期限。這部法律沒有規定其它作品如音樂創作、報紙的版權,它特別注明不禁止拷貝外國作家的作品。當時大多數作品沒有申請版權:從1790年到1799年在美國出版了1.3萬部作品,只有556受版權保護。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版權保護的期限也有延長,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院對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衝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所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範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美國版權法區分「主意」和「實行」這兩個基本概念,但這兩個概念之間的界線不十分明確。一份描寫一個工業過程的論文受版權保護,任何人未得到作者允許不准拷貝這份論文,但這個工業過程本身不受版權保護,它可以受專利保護。另一個作者可以用他自己的語言來描寫同一工業過程而不侵犯原作者的版權。至於一個故事、一部小說或電影中的人物是否受版權保護不同的法庭意見不同。1976年版權法注明:

原作品的版權絕對不涉及到其中的任何主意、程序、過程、系統、操作技術、規劃、原理或發現,不論原作品如何描述、解釋、圖示或代表這些主意。
事實被看作是「主意」和「發現」的同義詞。不過版權法第103款允許保護「編輯」中的選擇和排列所體現的創造力。但這個保護僅限於選擇和排列,而不限於事實本身,事實本身可以隨便拷貝。美國最高法院在一次判決(費斯特出版公司訴鄉村電話公司案)中還明確規定一個編輯作品必須有創造性才受保護,因此僅按照字母順序排列的電話簿不受保護,不論編輯電話簿需要多少工作,其編輯不具備創造性工作因此不受保護。

有時一部作品的作者是誰不很清楚。比如假如一個公司僱用某人來寫一部作品的話。在這種情況下法庭判決公司,而不是僱員是作者,也擁有版權。

作者可以出售、轉讓或授權版權。比如一個作者可以授權一個外國出版商翻譯他的書。美國版權也允許一個作家(或其繼承人)在轉讓後35到40年中收回其版權或在版權生效56到61年後收回其版權。但作者及其繼承人無法強迫收回這個版權。

在美國,由隸屬於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美國國家版權局管理版權問題。

美國法典第17篇(版權法編),第105節規定:

這篇中規定的版權不適合於任何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但美國聯邦政府不被禁止通過授權或購買或其它方式獲得和持轉讓的版權。
這一條的目的在於將所有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放入公有領域。所有美國政府職員在執行他們的工作義務時創造的作品都屬於這個範疇。

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此公約從1989年3月1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美國也簽署了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這個協定本身要求服從伯爾尼公約。為了滿足這個協定版權保護被擴展到建築物。由於美國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條例比較強,一些學者懷疑美國法律是否完全符合伯爾尼公約和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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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2 09:25:23 | 只看该作者
[s:2] 正好這是偶JOURNALISM PRESENTATION的TOPIC..先瞭解下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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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12 18:53:47 | 只看该作者
此後版權法被多次改變來適應新技術如錄音的出現,版權保護的期限也有延長,此外還有一些其它的改變。美國法院對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的理解是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創造對公共有利的作品,因此假如公共利益與作家利益之間產生衝突的話,那麼公共利益比作家利益的地位高。這個理解方法導致了合理使用法律的產生。一些版權所有者試圖擴展法律為他們提供的版權的應用範圍導致了濫用版權。


这一点是矛盾与冲突的起源,也就是所谓合理使用法律,利用法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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