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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长沙中院回应曾成杰案疑点:不存在秘密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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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0:1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7月12日被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曾珊事后通过微博质疑,政府没有通知亲属其父亲执行死刑的时间,致使遗憾未能见上最后一面,引发网络热议。  15日,长沙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引发舆论关注,该院高度重视,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司法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家属质疑缘何未获处决通知
  1958年出生的曾成杰系湖南新邵人,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曾珊当晚发布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7月13日17时19分,长沙中院的官方微博发出针对此事的首条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条微博发出后不久就被删除。
  13日18时56分,长沙中院官微又发了一条微博:“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13日晚8时,该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对于官方微博的回应,曾珊或通过微博或通过媒体表达了自己的质疑,并公开表示“针对于长沙中院不通知家属就执行死刑的行为和我父亲冤情无论如何也要讨要一个说法”。曾珊无法相信,父亲在临终前会放弃会见亲人的权利。
  15日,在长沙明阳山殡仪馆,领取到父亲骨灰的曾珊告诉记者,7月14日中午,在父亲执行死刑两天后家人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信封上邮寄出的邮戳时间是7月13日,通知书的签发时间是父亲被枪决的当日,即7月12日。关于2013年6月14日父亲的死刑核准书已下达,自己也是7月13日通过媒体才得知。
  曾成杰之子曾贤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父亲换了律师,案卷里确实没有自己和妹妹的联系方式。7月12日,自己从朋友那里得到父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打电话给律师确认,他也不知情。“从父亲判了死刑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见过父亲,一直都是律师在见。我们尝试过要求见面,但回复死刑犯不予会见。”
  长沙中院回应质疑
  当网络舆论在持续发酵时,长沙中院除了官方微博的几条简单信息外,一直未见发声。
  15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接受记者采访,首度公开回应外界质疑。
  吴冀湘首先为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开致歉。“这条微博发布应当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就微博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在此事件中,长沙中院的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到底是否依法依规?对此问题,吴冀湘予以了详细解释。
  “整个案件过程,我院严格执法,不存在秘密处决一说。”吴冀湘介绍,曾成杰集资诈骗一案,经过了本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长沙中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七日以内交付执行。”长沙中院于7月9日接到执行命令后,于7月12日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前,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曾成杰进行了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执行以后,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的规定,依法张贴了布告,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吴冀湘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验明正身与实际执行有一段时间,如果在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依法通知,并相应延迟执行时间。在验明正身时,他留下遗书,也未提要见亲属之事。
  吴冀湘介绍,本案一审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二审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从二审判决到现在,从未收到其近亲属要求会见曾成杰的申请。
  就曾家属质疑的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吴冀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抬头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文件,上面张贴了一张邮局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 2327 0239 9 43”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为曾成杰家属。根据该收据上邮戳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7月12日。但曾成杰亲属收到此信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7月13日。
  于此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向曾成杰女婿姚茂寄送了收件地址为湖南邵阳的EMS快递,内件品名为:领取骨灰通知书。该快递上写有姚茂的手机号码。
  吴冀湘表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因此,长沙中院当日依法及时寄送了两份通知书给家属。
  反思应提高执法水平和理念
  按照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从惯例和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被执行死刑前应该要通知家属。对此,我们要引以为戒,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在周汉华看来,此事可从两个层面看待:一是将来在相关法律条文修改的时候,可以考虑明确增加死刑犯执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属。二是我们的司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的观念与意识。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来推卸责任,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要同步提升。
  曾成杰之子曾贤坦言,通过微博发布看法和意见,是希望法制能更加健全,“但我们现在的法律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应该去改进”。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其家属质疑引发的一系列讨论和舆论关注,同样给长沙中院敲响了警钟。
  长沙中院表示对此高度重视,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司法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源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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