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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浙江检察官:法治应审判至上不能是“警察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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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1:1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预防冤案 检察官“坐诊”公安
  北仑检察长李钟: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法庭审判至上,而不能是“警察国家”
  这一天,恰逢北仑检察官“坐诊”公安,“把脉”监督“半岁”。
  2013年7月15日起,北仑检察院,每周两天,派检察官到公安局上班;通过提前介入和引导公安侦查,预防冤假错案。
  将检察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到公安“地盘”,监督关口是依法“前移”,还是难免僭越之嫌?是标新立异,还是现实所迫?这项司法改革,引发法律界争议。
  理念
  “第一车间”引入质监员
  北青报:北仑检察院“派驻”检察官到公安上班这个想法来自何处?
  李钟:浙江近年连续曝光出几起错案,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警察主导侦查。
  比如震惊全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案,之所以发生,就是警方第一次从现场提取的证据没能进入公诉、庭审层面;仅在警方侦查环节就被“屏蔽”了。如果检察官能提前介入,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取证,错案本可避免。
  离我更近的还有北仑法院审理的一起入室盗窃案。嫌犯在5年前的入室盗窃现场,遗留下带血的编织袋;警方近期通过DNA比对确认了嫌犯。然而,警方当年的现场勘查,却遗漏提取该核心物证,两份勘查中的照片数量也不同。现场取证的重大瑕疵,使得庭审时,警方只能让3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这两起案件都暴露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造成有些证据被隐匿了,有些侦查方向在一开始就出现偏差,有些证据不到位,或者现场毁掉了。囿于刑事案件现场不可复原、证据不可复制的特殊性,我们尝试将监督关口前移,派员“坐诊”公安,现场“把脉”。这样可以少走弯路,预防冤假错案。
  北青报:有人说现在的公、检、法角色分工中,警方是做饭的,检方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你怎么看?
  李钟:某种角度,它很形象。在现行的“司法流水线”里,公安毛坯加工,到检察院这里,它是什么样,只能在它的基础上加工;法院是只能在前两者之下作第三道工序。假如公安的报捕材料,不能保证绝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后面的检、法两家就很被动。
  可现实往往是因为第一车间缺少监督,一开始它的饭就做坏了。当然你可以说,饭做坏了检察院可以不端、法院可以不吃呀!其实没那么简单。按规定,预计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检察机关都要批捕。而法律留给检察机关批捕与否的考量时间,又只有7天。检察院一旦批捕,就必须诉出去;否则按现行司法考核体系,将会被大量扣分。一旦出现错案,《国家赔偿法》又进行分段追究:买菜做饭的公安,只算是审查;风险都要由负责端饭的检察机关和吃饭的法院来承担。
  北青报:是否可以把检察院先期介入公安解读为职能部门间的问责抗衡?
  李钟:不能这么理解。从表面看,似乎是检察监督之手,该探入公安“领地”多少之争;实质涉及深层的法治理念。我国在刑案审理中,一直有个误区,就是“以侦查为中心”;处于“强势”地位的公安,始终主导案件侦破的走向,其侦查活动游离于公诉和法院之外,在司法体制上不受制约。检方和法院则处于从属地位,法律监督和制约流于形式。
  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法庭审判至上,而不能是“警察国家”。现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走法治化国家道路。习总书记也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现在尝试的“坐诊”制度,犹如在公安生产车间引入质监员,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司法体制的不足。从这点看,它是对侦查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一环,有利于解决“现场不可复原,证据不可复制”的难题,防止冤假错案。
  操作
  资深检察官派驻公安
  北青报:据说在以往个案中,经常会有公安提请检方介入的;但囿于“老大”观念作祟,公安排斥检察官到其“领地”指手画脚。你们是怎么得到公安的认可和配合的?
  李钟:还是得从那起入室盗窃案警员出庭接受质证说起。那起案件对北仑的警员震动极大,案后,北仑警方就请我们给警员讲课,并希望这种指导常态化。我们借此就提出了派驻,双方算一拍即合。
  向公安派驻检察官,其实各地检察院都在尝试;但像北仑检警联手、人大通过、定期上班的,在全国还是首例。我们派去公安“坐诊”的方双寿是位有着20余年从检经历的资深检察官;曾先后担任批捕科和公诉科副科长。最初派驻时,他想身穿检察官制服,围坐在几个穿警服的人当中,会有无形的外在压力;现在6个月过去了,他说,压力确实有,但它是源于内在的,就是怎样才能更好地研读和吃透法律。
  北青报:现在这项制度的具体操作是怎样进行的?效果如何?
  李钟:现在“坐诊”检察官的办公场所由北仑区公安分局提供,我们方检察官每个周一和周四前往公安法制科,与其部门的五六个民警一起办公。周一法制科的案情交流例会方检察官是必须参加的。在这个会上,他会从办案民警所谈案件的难点和疑点中发现问题;警方根据派驻检察官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案卷、资料及说明情况。
  “坐诊”检察官在经过调查后,可以对案件的性质发表意见,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根据逮捕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比如针对容留卖淫、组织卖淫案件,卖淫的次数、老板是否知情,决定罪名是否成立和量刑幅度;如果民警在取证时询问不到位,笔录不做实,一旦对方翻供,到时候卖淫女也找不到了,往往会导致孤证。这些都是“坐诊”检察官重点要引导的。当然,我们也强调派驻检察官保持独立性,避免联合侦查;检察官所提建议和意见仅供警方参考,决定权还是在警方。
  到现在为止,我们“坐诊”检察官共参与法制科讨论案件有42起,口头提出补证意见40多条,均被警方采纳。方检察官还提前介入5起涉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当然意见分歧也存在,在一起警方认定为涉嫌妨碍公务罪的案件讨论中,我们认为是一起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尽管如此,警方仍报捕,检方不予批捕。后警方复议被驳回。
  另外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办理,也是我们派驻公安的检察官职责之一。
  推行
  “三足鼎立”前景乐观
  北青报:制度创新一直是北仑检察院的特色之一。有人说,检察官“坐诊”公安,只能是北仑土壤里的“试验田”,你认为它是否具有普适性?
  李钟:我们北仑检察院的制度创新一直走在前沿:最早推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最早践行“附条件不起诉”尝试。这两项制度,前者被最高检推向全国;后者被写进“大修”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
  同样,我坚信“坐诊”公安这项制度,迟早会被推开。因为它契合了法理支撑、国际惯例、现实需求的“三足鼎立”。
  首先,有人质疑这项改革“没有法律依据”。其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因此,侦查和监督是同步的。派遣“坐诊”检察官,符合“检察引导侦查”理念;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监督方,二者庭审方向一致,同属大控方一体。
  其次,参考国际惯例,在法国、德国等许多发达国家,实行“警检一体化”,警方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侦破案件;检察官甚至和警方共同“出现场”。现实需求就更不用说了,“坐诊”检察官针对所有案件的引导,对完善侦查证据,特别是减少冤假错案都具有积极意义。


源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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