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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法学教授建议制定反歧视法 称目前立法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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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6 10:3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年龄作为享有权利的一个标准,是没有理由的。”4月12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在“平等与非歧视”媒体培训研讨会上演讲时如是表示。
  9年前,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因报考公务员被拒,状告原人事部就业歧视。周伟是杨世建的代理律师。
  该案之后,公务员报考的年龄悄然放宽至40周岁。正在进行的2014年公务员报考季中,报考广东省公务员,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均放宽到40周岁以内。报考吉林省省属事业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作为最早研究并推动反歧视的学者之一,周伟一直在考虑从制度上解决歧视现实,其中包括推动制定反歧视法。“目前,立法的条件比较成熟。”周伟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零星个案改变了社会观念
  十几年来,周伟代理的反歧视诉讼,除了杨世建起诉原人事部之外,还有8起案件。最早一起案件发生于2002年1月,时年从四川大学法学院毕业的蒋韬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头版刊登广告招录行员,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韬身高只有1.65米,被排除在报名对象之外。
  蒋韬认为,被告在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含有“身高歧视”限制了原告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报名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裁定驳回蒋韬的起诉。
  就业歧视问题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讨论反歧视是在2003年前后,“周一超事件”是一个起点。
  2003年1月,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在公务员考试体检中查出了乙肝“小三阳”,尽管笔试成绩合格并且名列前茅,仍然被拒绝。最终,他挥刀砍杀了两名官员后投案。2004年3月,周一超在嘉兴被执行死刑。
  同年,安徽省芜湖县的张先著因认为公务员考试部门存在乙肝歧视而提起诉讼,被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其结果以张先著胜诉告终。周伟是该案的代理律师。
  2003年6月,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张先著的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
  2003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体检,结果发现其乙肝“两对半”中的3项指标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
  周伟表示,当时他在法庭上讲了一句话,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科学上允许乙肝病菌携带者做炊事员。本案的被告援引了法条,不允许他做公务员,这样的法条还有合理性吗?正当性吗?”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此后,芜湖市人事局提起上诉。2004年5月31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伟统计,2000年年初至2011年年底,法院和仲裁机构判决或仲裁的反歧视案件共有92件,其中,2000年到2007年,每年反歧视案件数量都在6件左右
  “这就是今天禁止一切歧视的源头。没有他们,肯定没有今天。他们改变了我们的社会观念。”周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叶静漪表示,当时,学术界开始大规模关注和研究歧视与反歧视,包括性别、残障、健康、户籍等歧视类型和反歧视制度设计。
  反歧视法规密集出台
  变化随后悄然发生。
  周伟记得,张先著案审结的当年年底,原人事部公务员司时任负责人就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征求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周一超案和张先著案引起了人们对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关注。国务院有关领导对此作了专门批示,要求原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2007年5月,《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发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当年发布的《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明确“大三阳”为合格,初检无须查乙肝。两年后,乙肝携带者雷闯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领到全国首张发给乙肝携带者的食品健康证。
  叶静漪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这期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也在起草讨论中,社会各界关注到歧视问题,推动了社会反歧视观念的普及。
  其结果是,2008年1月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单章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这鼓励了社会公众反歧视的行动。根据周伟的统计,2008年,反歧视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件,达到14件,2009年上升到18件,2011年达到25件。
  周伟认为,在这背后法院也在进步,“随着中国公民的反歧视意识的提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反歧视诉讼案件经历了从陌生、犹豫到逐步认可、接受的变化过程”。
  周伟当年还代理了一起社会出生歧视案件。2005年12月,从农村到重庆市江北区打工的何青志的独生女儿在上学途中遭遇车祸,同时遭遇车祸的还有其两个同学。事后,两位女孩子的家长获赔超过20万元,何青志获赔不到6万元,中间的差异仅在于农村与城市户籍不同。
  一年后,何青志夫妇要求“同命同价”,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青志夫妇的赔偿请求。
  宣判后,何青志认为:“仅仅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
  何青志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何青志申请再审。2009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终审判决。
  “同命不同价”案件的影响深远。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2009年12月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此前后,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2005年8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2006年1月,国务院公布艾滋病防治条例;2008年4月,残疾人保障法修订;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
  叶静漪认为,反歧视诉讼尽管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可能解决不了歧视问题,但所引起的社会关注推动了立法进程。
  反歧视进入瓶颈期
  就业促进法实施4年半之后,山西姑娘曹菊(化名)提起了“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2年6月,曹菊从北京某学院毕业,开始了就业求职的道路。不久,她在求职网站上看到巨人教育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于是向招聘邮箱投递了求职信息,等待十几天未见面试通知。
  半个月后,曹菊再次查看巨人教育的招聘启事时却发现,其中出现了仅限男性的条件。“会不会因为性别的原因没有回复?”她向巨人教育集团重申她希望得到这个机会,但遭到拒绝。
  2012年7月11日,在收集完证据后,曹菊将巨人教育集团投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也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3年9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该案。当日上午,曹菊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交纳立案费,并手持“立案了,yeah”字板在法院门口拍照留念。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的负责人刘小楠副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这是就业促进法2008年生效后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3年12月18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形成终局性协议。
  拒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反歧视影响性诉讼数量已经突破130件。
  叶静漪指出,2008年至今,社会公众对反歧视的观念接受程度高了,比如招聘广告上,直接歧视现象少了;反歧视案件立案数量多了,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制度性歧视少了。
  然而,周伟对2000年至2011年的92起案件统计发现,就业领域中发生的歧视案件共69件,意味着每4起案件中,有3起是就业歧视案件。统计还发现,胜诉率不高,不到四成案件胜诉。
  周伟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表明,经过10年左右的积累,实现了个案爆发式出现和法律法规密集出台两个阶段之后,反歧视进入了一个瓶颈——需要整合现有的反歧视分散立法、需要明确什么是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的歧视。
  叶静漪向法治周末记者补充说,除了完善立法之外,除了进一步细化现有原则性规定之外,除了细化法律实施机制之外,在反歧视观念方面,社会也要多一些倡导。
  统一反歧视立法时机成熟
  去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其中提到: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周伟认为,中央文件首次提出禁止一切歧视,表明最高决策层已经形成了共识,并将上升到国家意志的层面,这标志着反歧视统一立法机遇的到来。
  立法机关也已经有了准备和立法基础。资料显示,早在周一超案发生当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此后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全国政协委员或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反歧视法。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曾连续4年为制定反歧视立法呼吁;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徐晓再次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反歧视立法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2009年,由蔡定剑教授等多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将一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提交至全国人大。
  “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曹菊也将目光转向反歧视立法。去年12月,包括曹菊在内的4位不同类型“就业歧视第一案”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交了《关于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消除一切就业歧视的建议信》。
  曹菊的代理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建议没有回复。”
  今年两会期间,曹菊等人决定,向全国人大代表提交关于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信,但最终结果是“没有找到代表提交”。
  周伟表示,反歧视制度瓶颈的突破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另外一个是制定反歧视法。这两个选择,从立法上来讲都可以。”
  “考虑到目前存在的歧视现象不仅在就业领域,在教育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都有,所以制定一部反歧视法,禁止就业、教育、公共服务这些领域等一切歧视。”周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个人还是建议制定反歧视法,包括反就业歧视。”
  叶静漪提醒道,歧视问题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很多层面的因素,要放到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看待。歧视现象短时间内不可能消失,反歧视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有清醒的认识。
  叶静漪说,一个具有包容性的社会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歧视,因此,“努力的目标在于建立包容性的社会”。

源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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