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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与行政职务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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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闻3
时间:
2015-9-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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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与行政职务脱钩
去年9月,山西列入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今年5月,山西司法体制改革正式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6月17日,山西司法体制改革动员部署会召开,这意味我省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8月24日,长治市、长治市城区、襄垣县、武乡县、太原市尖草坪区、岢岚县、祁县、孝义市和高平市共1市8个县(市、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先行试点单位相关人员接受了全省统一的培训学习……目前,我省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山西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在试点改革哪些内容?能否解决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哪些改革内容有着山西特色?9月8日,本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错案责任倒查问责
我省此次试点司法体制改革,结合山西实际现状,围绕省委提出的“六权治本”,把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牛鼻子”,制定了符合山西情况的相关制度。
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百姓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不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职业特点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还比较突出。比如,在司法权运行机制方面,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问题日趋严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司法人员管理方面,法官、检察官按行政职级管理,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导致基层法官、检察官行政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人才流失严重。
在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方面,办案法官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在辅助性事务上,严重制约了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现有的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体制,不仅与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不相适应,也使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地方干扰。
要解决这些体制机制性问题,我省试点方案中,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与实施“六权治本”结合起来,与净化政治生态结合起来,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一是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二是对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三是完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四是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将在这四个方面进行突破。”省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只有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才有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法官、检察官将实行员额制进入员额的必须在一线办案
记者了解到,长期以来,司法部门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一边是“案多人少”,一边是“当官的多办案的少”。此外,目前司法人员等法治工作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特点,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法治工作第一线。
我省此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将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让司法人员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分工协作的司法团队,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司法权的高效运行。让许多拥有检察官、法官身份,办案经验丰富,却不办案的“官”重回办案一线,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
针对这一情况,我省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按照工作特点和履职要求,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
二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关系到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我省法官、检察官的首次遴选要保持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0%左右,凡是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在一线办案。制定遴选法官、检察官考核考试办法,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实际办案能力、经验、技巧。
此外,在解决人员超编问题上,我省的办法是:市县法院、检察院机关、派出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全部上划省级统一管理;凡是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全部上划,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立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不予上划;未上划的人员继续由原渠道发放工资待遇,不符合政策违规进入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由地方党政机关妥善安置。
按照员额比例,改革后将有超过一半的现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进入员额。对一时不能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的现任法官、检察官,将保留其法律职务、现有等级和相关待遇,但不占用法官、检察官员额,可转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自愿选择转岗为司法行政人员,法官、检察官等级亦不再晋升,如以后被选任为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级别和时间连续计算。
三是做好司法人员的过渡、转岗、分流工作。将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进行分流,即双向选择,自愿退出一批;竞争上岗,淘汰一批;内部调整,调出一批;多措并举,过渡一批。
按照改革的设计,今后进入法官检察官的门槛更高了,他们肩负的责任也更重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我省在试点方案中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包括等级晋升、薪酬待遇、履职保障、延迟退休等制度。其中,在等级晋升上,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晋升在改革后要与薪酬挂钩,并与行政职务脱钩。
完善职业待遇保障让基层司法人才留得住
与其他省份不同,我省司法人员超编情况在一些市比较突出,此外,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则存在司法人员“补不上、留不住”的问题。
作为中部省份,我省拥有35个国家级贫困县和22个省级贫困县。在这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大多交通不便、条件差、待遇低,大学生不愿报考,考上也不安心,想方设法调出去,而当地人由于教育水平、人员素质等原因考上的又不多,因此“边补员、边流失”问题十分突出。
针对此情况,经请示中央司改办同意后,我省在试点方案中专门增加了一项改革内容,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通过改进基层司法人员招录工作,建立向基层法官、检察官倾斜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省、市法官、检察官赴基层任职制度,稳定基层法官、检察官队伍,确保贫困偏远地区的法院、检察院人员招得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
试点方案具体规定更具操作性。如在建立省、市法官、检察官赴基层任职制度中,要求鼓励省、市法官、检察官赴基层任职,统一组织对基层法院、检察院所需人才、岗位空缺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期分批选派省、市法官、检察官赴基层任职,任职时间不少于3年。而对被选派到基层任职的法官、检察官在等级评定、职务晋升中优先考虑。
本报记者 李飞飞
链接
我省司法体制改革实施“1+8”制度体系
“1”是指《山西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4个部分,具体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司法人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7个方面的改革任务。
“8”则包括“3+5”两个部分:“3”是山西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各自制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公安系统制定的分类管理及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指导意见;“5”则是指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包括机构编制统一管理、财物上划、债务清偿、干部管理、书记员管理等制度。
源自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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