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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港监会放弃保荐人刑责立法 罕有转变或涉政局考虑 [打印本页]

作者: 新闻3    时间: 2014-8-23 12:45
标题: 港监会放弃保荐人刑责立法 罕有转变或涉政局考虑
 新浪财经讯 8月23日消息,据明报财经[微博]报道,香港证监会[微博]昨日突然“茅塞顿开”,表示不再进行监管保荐人条例的立法修订,原因是现有《公司条例》已经覆盖。这意味讨论多年的“保荐人负刑责”立法行动告吹,投资银行界欢迎证监会“突然照顾业界利益”,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则狠批证监会做法倒退,怀疑政府施予压力。但证监会强调,若新股招股章程失实,根据现有条例,保荐人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人要负刑责的立法建议,是欧达礼于2011年出任证监会行政总裁后的重头戏,在2012年底发表《咨询总结》,强调需要立法。然而事隔近不到两年,证监会昨突表示,经过与业内人士和其他有关各方再三讨论后,认为现有条例已经涵盖,因此毋须作出修订。
  温天纳[微博]:当日业界已提醒证监
  资深投资银行家温天纳表示,当年业界反对声音很大,而且已经提醒证监会,现有条例已能覆盖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监会没理由现在才知道,并“突然照顾业界利益”。但他指出,作为业界,对此表示欢迎。
  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则批评,证监此举是倒退(climb-down),怀疑是受到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甚至是金融发展局的压力,因为业界多次向局方反映反对意见。财库局发言人昨日回覆本报表示,支持证监会的决定,强调局方没有向证监会施加压力。
  2012年建议列明保荐人责任
  事实上,根据当年的《咨询总结》,证监会早已知悉《公司条例》已有所涵盖,但仍然认为有必要作出修订以厘清条文,因为《公司条例》没有清楚列明保荐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条例》第40条及40A,若认购人因招股章程的不真实陈述蒙受损失,所有批准发出该招股章程的人都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证监会2012年底的说法是,应修订条文,清楚地把保荐人列为“批准发出招股章程的人”之一。
  不过,证监昨日突然指,毋须作出修订以订明保荐人属“批准发出招股章程的人”,相信保荐人已涵盖在内。证监亦强调,对任何重大不真实陈述的招股章程,证监会在适当情?下,会毫不犹疑地引用《公司条例》内的现行刑事法律责任条文。
  卢华基:手法不同 监管精神不变
  会计师行信永中和副管理合伙人卢华基指,证监未能向公众清楚解释,为何跟业界再三沟通后会出现如斯改变。但他相信,当局监管中介机构的精神没有改变,只是采用的法律手法有所不同。
  罕有转变或涉政局考虑
  独立股评人David Webb便估计,证监会不作立法修订,是考虑到在现时的政局下,要就某些议题通过立法,是很困难的事。他表示,现有《公司条例》是否已涵盖保荐人的法律责任,要待有真实个案才有结果;但若法院不批准,届时证监又要重新寻求立法。  保荐人负刑责的立法建议,从咨询至落实,证监会的态度一直强硬,但现在却在呈交立法会通过这最后一步前退缩,业界对证监罕有地“180度转变”纷纷称奇。事实上,证监会在昨日的公告语调未见软化,强调在适当时会毫不犹疑地追究保荐人的刑事责任,业界甚至估计,证监会此举是“计过度过”,很有可能有现成的案件要处理,等不及立法修订,便想循现有《公司条例》采取行动。
  业界则指出,无论最终是否能定罪,只要闹上法庭,要业界付出人力物力去应付,已经有足够的阻吓力。信永中和副管理合伙人卢华基便指出,不能因此说证监退缩,事实是监管当局对中介机构的压力,从未见放松。他相信,随者近日连番有半新股出问题,当局的监管力度及方向不会改变。
源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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