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7月15日,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对今年受理的五起“毒豆芽”案进行一审宣判。宋某等五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被处以一万元的罚金。据介绍,这是该院首次审理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 |
五名被告人均租住一平房,在没有办理任何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加工生产绿豆芽、黄豆芽。为消除豆芽的须根,使生产出的豆芽卖相好,五名被告人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一种俗称“无根豆芽剂”、“无根水”、“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液体,后将生成的豆芽销售至蔚庄蔬菜批发市场。 |
宣判中提到,经河北农产品加工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在五被告人租住处提取的绿豆芽、黄豆芽样品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6-苄基腺嘌呤成分。这两种成分作为激素类农药,按规定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 |
据该院审理法官介绍,五名被告人在辩解中均提出不知道“无根豆芽剂”的有害性,也不知道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没有犯罪故意。对此,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在明知其用的添加剂无包装、无说明、无生产厂家,也不了解该添加剂能否用于食品生产的情况下,擅自长期用于食品生产,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行为犯”,只要有实施、添加的行为即为犯罪。 |
源自河北新闻网-河北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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