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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诉讼进入6月芒种期 南纺光大证券案有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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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闻3
时间:
2014-6-7 17:02
标题:
证券诉讼进入6月芒种期 南纺光大证券案有进展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进入6月以来,上市公司诉讼案或迎来“连收带种”的芒种期:一些案件刚刚获得法院受理,一些案件即将进行证据交换,还有一些案件正在步入调解中。
南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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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昨日获受理
南纺股份连续5年虚构利润达3.44亿元,一石激起千层浪,相关民事诉讼也在有条不紊进行中。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上午,一投资者起诉南纺股份虚假陈述案已获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宁商初字第00137号。也就是说,法院受理案件,距离公司公布收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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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到一个月时间。目前该案正在等待法院的排期开庭。与此同时,国内各地维权律师已经启动了对南纺股份案的诉讼征集。
2014年5月16日,南纺股份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6年到2010年,南纺股份连续虚构利润3.44亿元,金额占其披露利润的130%到5500%不等。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表示,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按照《证券法》及《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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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标准溯及过往,连续两年亏损将被*ST处理,连续三年亏损则要被交易所暂停上市,连续四年亏损则要退市。南纺股份连续五年亏损,却得以保全了上市资格和融资资格。针对此,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已充分关注到市场对于南纺股份追溯调整后连续亏损是否应直接退市的讨论,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追溯调整导致公司亏损是否应退市有明确的规定,2012年5月上交所根据上市规则对南纺股份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但该公司2012年、2013年年报显示,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未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即便如此,针对南纺股份造假的民事索赔正在积极准备中。许峰律师表示,符合南纺股份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3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2年3月23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
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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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将进行证据交换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曾经震惊国内证券界的光大证券“8.16事件”即将有实质性进展。
据悉,2013年8月31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处罚调查之后,杨兆全律师团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时隔9个月后,即6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组织当事方进行证据交换。
光大证券“8.16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一起因交易软件缺陷引发的极端个别事件。针对此,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明,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此为内幕信息。徐浩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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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人均被列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对时任董事会秘书梅键的信息误导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亿元。
杨兆全律师重申,符合光大证券诉讼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包括: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买入50ETF以及180ETF的投资者;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买入IF1309、IF1312的期货投资者(多空均可)。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实施日为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内幕交易揭露日为2013年8月19日。因此,在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后到当日收盘时之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8月19日起卖出或继续持有
上证5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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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证180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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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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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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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的权重股票/成分股(含光大证券股票本身);50ETF基金、180ETF基金;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
鉴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中受害者众多、影响广泛,宋一欣律师同时建议,中国证监会应考虑设立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赔付基金解决,
万福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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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是值得参照的模式之一。
五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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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协商解决索赔
知名蓝筹五粮液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013年5月,成都中院启动立案程序。目前,五粮液公司代理律师正与投资者代理律师协商解决索赔问题。
2011年5月28日,五粮液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信息披露存在四大违法事实:(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早在2011年6月,相关律师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直至2013年成都中院通知缴纳诉讼费,正式受理投资者的索赔。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从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诉讼时效终止后,成都中院启动了立案程序。2013年8月份,成都中院发布调解建议书,建议该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宋一欣律师称,五粮液案件中,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司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杨兆全律师进一步表示,符合五粮液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是:(一)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二)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买入,2008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三)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四)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2009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投资者。
源自: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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