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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武昌鱼等六家公司诉讼期不足半年 涉虚假陈述 [打印本页]

作者: 新闻3    时间: 2014-2-9 14:15
标题: 武昌鱼等六家公司诉讼期不足半年 涉虚假陈述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九条意见,称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强调要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据证券时报记者统计,在今年上半年,包括武昌鱼(3.92, 0.05, 1.29%)、紫金矿业(2.23, -0.01, -0.45%)、ST鲁北、亚星化学(3.90, 0.05, 1.30%)、彩虹精化(8.44,0.19, 2.30%)以及国通管业(12.28, 0.00, 0.00%)中小股东诉山东京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多家公司民事赔偿诉讼时效即将到期。其中,武昌鱼投资者维权案,或许将成为国务院投资者保护“国九条”大背景下的首个试验案例。律师提醒投资者,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应尽快准备诉讼材料,并参加诉讼。
  武昌鱼案:

  2月17日诉讼到期
  2012年2月17日,武昌鱼发布公告称因涉嫌虚假陈述,公司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时任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其他高管也受到了相应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昌鱼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包括:2006年未及时披露有关订立重要合同、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2007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2008年未及时披露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事项。同时,2006年、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有关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诉讼事项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事项,主要为中地公司为华普国际、华普集团借款本金3.5亿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地公司与农行东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中地公司与东开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诉讼情况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情况。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2012年武昌鱼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后,当年已有十多位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当时由于考虑到后续还会有很多其他投资者起诉,法院可能会于2014年2月17日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统一协调解决投资者的系列索赔案件。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投资者将失去获赔机会。如果投资者有意提起索赔需尽快准备材料。许峰律师透露,综合目前各方面信息,符合条件的武昌鱼投资者提起索赔,通过调解途径获赔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投资者提起索赔,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许峰律师认为,在2006年5月30日到2010年6月8日之间买入武昌鱼股票,并且在2010年6月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向武昌鱼提起索赔,要求公司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国通管业诉山东京博:

  首例散户诉“庄家”案
  作为国内首例因虚假陈述而导致散户起诉“庄家”的案件,国通管业小股东诉山东京博的案件备受市场瞩目,其将于2月25日迎来诉讼时效截止日。
  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间,山东京博利用其所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动用数亿元资金从二级市场持续买卖国通管业股票,所持流通股比例先后触及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15%、20%、25%和30%的“红线”,但山东京博均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告、信息披露以及要约收购义务。在此期间,山东京博还两次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2008年7月11日,山东京博披露其持股比例达到5%,当时实际持股比例已高达23.92%;2008年9月25日,山东京博披露其持股比例为10.03%,同样其实际持股比例高达26.48%。
  2012年2月,证监会向山东京博及其董事长马韵升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京博和时任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和30万元的罚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定山东京博控股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4月9日,故符合起诉条件的国通管业投资者为:2007年7月24日至2009年4月9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2年2月25日时仍持有过公司股票的亏损者或推定亏损者。
  紫金矿业案:

  诉讼时效至4月20日
  2012年5月,在“7·3紫金山铜矿渗漏事故”发生近两年后,紫金矿业正式收到了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金,六名高管被警告。
  证监会在处罚书中认定,紫金矿业所属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于2010年7月3日发生的污水渗漏事故,严重污染了其附近汀江下游的水质,对当地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对于这一可能影响紫金矿业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紫金矿业应在第一时间公之于众。但紫金矿业未能及时披露该重大事故及后续进展情况,构成《证券法》所指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故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有责高管作出处罚。
  根据法律,在紫金矿业被证监会处罚后,投资者可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紫金矿业投资者为:2010年7月3日至2010年7月11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7月12日后卖出或仍持有紫金矿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ST鲁北案:

  信息披露违规受罚
  2009年6月13日,ST鲁北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2年5月23日,ST鲁北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ST鲁北在2007年、2008年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最早为2006年5月24日之合成氨资产停产事项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违法包括:重大关联交易未予及时披露、短期借款余款未如实披露、未及时披露热电厂发电机组关停事项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ST鲁北投资者为:2006年5月24日至2009年6月13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6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ST鲁北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亚星化学案:

  仍在征集投资者
  2010年11月16日,亚星化学披露,因违反证券法被山东监管局立案稽查。2012年6月18日,亚星化学公告披露称,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亚星化学存在如下违法事实:首先,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其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第三,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第四,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宋一欣律师表示,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亚星化学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对此,亚星化学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的亚星化学案投资者为:2009年1月16日至2010年11月16日或2009年2月9日至2011年11月4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0年11月16日后或2011年11月4日后卖出或仍持有亚星化学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仍在为此案征集投资者。


源自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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