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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管局调查金陵台被拆事件:开发商无证拆楼 [打印本页]

作者: 新闻3    时间: 2013-6-16 14:42
标题: 房管局调查金陵台被拆事件:开发商无证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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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针对《新快报》13日报道的越秀区诗书路民国建筑被强拆事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回应证实,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翠桦公司)是在“未取得拆迁许可延期的情况下”就拆除了诗书路民国建筑,市国土房管局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速处理。
据悉,广州翠桦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是香港丽新集团旗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丽丰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
违法强拆:罚工程造价或地价5%-15%
盈科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玉忠表示,开发商违法拆迁造成历史建筑不可逆的湮灭,按照法律规定应给予处罚。
一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必须获得拆迁许可证,否则将受到处罚。根据《广州市规划条列》第54条的规定,“对造成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周玉忠解释说,如果其工程造价还没出来,假设这块地皮是用一个亿买下来的,就应该按照5%以上15%以下的标准处罚,最少罚款五百万。
被拆建筑无合法文保身份,只能按无证拆迁处罚
周玉忠认为:从开发商的整个作案过程看,他们是经过精心策划和研究的,认为房管局的缓拆令不具法律效力,同时这些民国建筑还未被列为文物或历史建筑,便趁月黑风高强毁民国建筑。另一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至今未公布实施,行动迟缓,配套不足,也为开发商强拆创造了条件。但是,开发商忽视了一点,任何拆迁,必须先获得拆迁许可或延期许可。
一位研究历史文化保护法规政策的学者认为,妙高台金陵台近代建筑虽然具有很高的历史和建筑艺术价值,但从遗产保护法规视角,它们的身份其实非常尴尬。它们既不是《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它们虽然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但是划定该街区的《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又还未正式批复实施;它们也不是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由政府正式公布的历史建筑。所以现在无法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这种强拆行为进行处罚。只能对其拆迁许可证过期进行处罚。
●房管局回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称:“《新快报》等媒体报道了诗书路金陵台于6月10日夜间被开发商拆除的新闻。经查:越秀区观绿路22-28号地块属于烂尾地块,2007年翠桦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市规划局2012年5月18日《关于暂缓拆除越秀区诗书路两处建筑的函》,我局于2012年5月25日通知翠桦公司暂缓对诗书路69号之一、金陵台2、4号和妙高台1、3号房屋的拆除。
2012年8月20日对翠桦公司拆迁延期手续作退案处理,并建议该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明确规划红线范围后,再申请拆迁延期。
针对该公司在未取得拆迁许可延期的情况下拆除上述房屋的行为,我局正在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同时将加强与市规划局、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依法依规从速处理。”
居民投诉深夜拆楼 城管部门有无监管?
不履行巡查职责,情节严重可追究法律责任
新快报讯 开发商漏夜强拆诗书路民国建筑,多位街坊曾打投诉电话而没能制止这一野蛮强拆行为,引起街坊对城管强烈不满。
居民反映凌晨两三点打过投诉电话
家住附近的街坊李阿姨说,我凌晨两三点就打了12319城管电话,按照规定节假日工地也是不许开工的。但是早上起来,这个楼还是拆了。
家住妙高台对面的一位阿伯说,当时施工的声音很大,我在3点多钟的时候也打了投诉电话。之后是停了一会,接着大约早上五六点钟又开始施工。“你说从3点到6点钟,有3个多小时,你有关部门都不来管,要管怎么都可以管下来了。”
“广州市早有规定,在节假日和夜晚不准在居民区施工,城管有责任监督,何况他们是无证拆迁啊。”街坊李阿姨说,城管部门不要只盯着小商小贩吧,还是把广州的历史建筑盯紧些。
城管部门有巡查义务,应发现制止违法拆迁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广州市环保部门的规定,“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施工单位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居民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影响居民休息的强噪声建筑施工作业。”
知名律师周玉忠说,在节假日施工同样要受到制约,居民据此向城管等部门举报是合理的,城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他说,如果当时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能及时到场,仅凭上述规定就可以避免诗书街民国建筑被拆毁。并能及时检查发现其无证拆迁。而后,城管工作人员可以把这一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加以处理。
另一方面,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城管部门有义务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周玉忠律师解释说,即便是居民没有举报,城管部门也应履行巡查义务。
其第22条规定,对未取得包括拆迁许可证等各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当事人仍继续施工的,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第42条也规定,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越秀区城管回应

11日6∶24接投诉,7时到现场
越秀城管就此回复新快报记者:2013年6月11日6时24分,越秀区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接到市城市管理监控指挥中心通过广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转来的“关于越秀区诗书路儿童医院旁,现正使用两台钩机拆屋施工,扬尘较大的投诉”。我中心接报后,于6时32分通过对讲指挥系统呼叫属地的光塔街城管执法队前往查处。7时03分,光塔街城管执法队通过对讲机回复称:执法队人员已经到达现场,并已责令其停止施工。


源自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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