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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报道澄清 [打印本页]

作者: 新闻    时间: 2012-9-21 22:2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报道澄清
近来海外中文媒体对中国国内即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报道较多,报道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等问题上,众说纷纭,有些报道难免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误导,现澄清如下:



一、        关于华侨回国居住和定居

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持用有效的中国护照,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并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没有期限限制,其回国权和居住权受到法律保护。

华侨回国定居管理的实质是恢复户籍问题。根据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实施细则》第7条“公民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的规定,华侨出国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华侨如需恢复户籍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回国定居手续,并进一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华侨回国定居规定的异同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将于2013年实施的新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此可见,新法仅将华侨回国定居在境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公安机关调整到侨务部门,其他内容没有实质变化。目前,国内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华侨回国定居的具体操作办法。
作者: cxcx1100    时间: 2012-9-2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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