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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rlis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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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这其实与每个中国人都相干 & 一张照片胜过千言万语(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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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2 10:15:41 | 只看该作者
先前也已说过,本人对自己的学识、水平、涵养等还是有基本的自信,起码比那些进行人身攻击与谩骂的倭杂汉奸高多了,因为本人从未主动对任何人进行人身攻击。而且,在倭杂汉奸面前,本人根本不想故意表现得比他们更有风度更有涵养,而是要坚决犀利迎击。否则,倭杂汉奸会以为卑鄙无耻地攻击别人而又能全身而退,奸计得逞,会更加放肆的。

观点不同很自然。但有人故意淆乱是非,不仅以歪理邪说误导大家(比如:抵制日货无用;抵制日货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抵制日货对中国损害更大;等等。----本人这段时间转贴的一系列帖子已一再证明,以上的论调是多么地荒谬),更下流的是蓄意歪曲事实,并进行指鹿为马式的人身攻击。如果不是倭杂汉奸,大家理性辩论就是了,即使他再亲日,何至于对抵制日货的同胞进行泼粪谩骂呢?呵呵,不过这次我也许真的错了,不该再喊那一嗓子“最近抵制日货的成果不错,好像连倭杂汉奸也消停下来了”,大家看,他们被这么一激,就都沉不住气而自报家门,又跳出来开骂了。不过,好处是让大家有机会再次加深对这些倭杂汉奸的印象,记住这些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同时,正如某位名人所说:敌人并没有睡大觉,他们随时可能跳出来反扑。诚哉斯言。

本人志在宣传抵制日货,而无兴趣跟倭杂汉奸对骂。但假如他们跳出来对抵制日货的爱国人士进行谩骂,本人将被迫奉陪,而且奉陪到底。我把话撂在这里:倭杂汉奸们,在你们疯狂地人身攻击与谩骂时,别指望本人会以文明的方式对待你们。对同胞有对待同胞的方式,对倭杂有对待倭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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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2 20:23:09 | 只看该作者
日本家电因何“昨天没对手 今天无力还手”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于 2012-11-11 19:43:20
.....
.....
  当中国逐渐成为世界最大的家电消费市场时,日本家电却在快速退出,除了其自身的问题,中国家电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对日系家电的驱逐。经过多年来的潜心发展,以海尔、格力、美的、海信等品牌为主的国产阵营不仅掌握了核心科技,强化了体系建设,最重要的是形成了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的应变机制。与迟缓的日本品牌相比,中国国产品牌的优势还来源于家电服务的日臻完善。由此,丧失了主动权的日本家电只能“无可奈何花落去”。

  而近期钓鱼岛事件升级,无疑是让举步维艰的日系品牌雪上加霜。本已毫无优势可言,在一片声势浩大的抵制声中,日本家电在中国的人缘几乎跌到谷底。

  反观中国家电,一边是在国内市场的比拼中抢得了先机,一边是在海外市场的扩张中接管了日本家电留下的份额,而随着海尔进军日本市场,也拉开中日家电较量的新格局。2008年,松下收购三洋,本想借其实现翻盘,如今已被证明是严重错误,不得不在今年7月将三洋旗下的电冰箱和洗衣机业务转手给海尔。通过资产重组,并注入新的研发力量,海尔用日本制造的AQUA品牌进军日本市场,借用一句老话就是“师夷长技以制夷”。

  不过,当我们在为中国家电超越日本而倍感欣慰时,也必须时刻保持清醒,首先要认识到超越并非是中国家电已强大到垄断地位,即便是日系衰落了,还会有韩系、欧系、美系的对手在虎视眈眈。其次,中国家电崛起的力量正是来源于对市场走向、对消费需求的积极应变,在产品研发、市场推广、综合服务等多方面的不懈追求。因为我们做对了,所以才有了丰盛的回报。因此,中国家电企业必须以开阔的胸襟强化优势,绝不能重复日本家电的悲剧。

  当今世界各行各业发展日新月异,稍有不慎瞬间就会被打败、被淘汰。日本家电业2008年在世界还不可一世,没有“没落”的任何征兆,然而短短三四年时间就到了今天将要出局的地步;摩托罗拉、诺基亚也等手机厂商也是瞬间轰然倒塌。一个企业应该有每日都可能是末日的危机感;一个国家一定要建立一个适应市场日新月异变化的创新体制机制,这也许是对中国的最大警示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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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22:54:54 | 只看该作者
理智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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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3 19:25:34 | 只看该作者
抵制日货的行动已经收到良好成效,全球华人当坚持不懈,继续抵制日货,使小日本的经济能力持续受到打击。
日在钓岛问题接连挫败 外报肯定中国反制收效
http://www.creaders.net  2012-11-12 23:06:15  世界日报

  美国《世界日报》当地时间12日刊出社论说,日本野田政府“购岛”,引致中日关系严重恶化。
  文章称,日方曾就钓鱼岛问题派员到英德法等国游说,结果无功而返,三国亦保持中立,无疑是外交的挫败。在解释文件所支持的外交立场上,同样亦有挫败。第一,日本声言自1885年开始,日本已开始对钓鱼岛进行勘探,发现是无人无标记的荒岛,因此随后把它纳入版图。但在此以前,中国史书已将钓鱼岛列为国土。
  第二,战后旧金山和约并未提及钓鱼岛,而70年美国把冲绳归还日本时,钓鱼岛亦包括在内。不要忘记,战争未结束前的开罗会议,已决定把冲绳(琉球)归还中国,钓鱼岛亦包括在内,那有战败国偷取战胜国的领土?其后钓鱼岛交日本管理,只是美国的隐阴谋,治权与主权是两分的。
  第三,日本曾经占有钓鱼岛,是日本军国主义的恶果,并未得到国际认可,情况就一如日本侵占北方四岛与独岛,难道俄国与韩国会承认,因此日本只可称为窃取钓鱼岛。
  文章说,中方的反制措施,反而是全方位的,首先中方向联合国提交东海大陆架划界方案,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不单完成国际法宣示主权的相关规定,还为今后海洋维权建立法理依据。随后中方派出海监船、渔政船,连续进入钓鱼岛的领海区,形成常规化的维权巡航。
  文章注意到,在美国主流报常刊登“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的广告,各驻外使节又加以宣扬,打破了日方坚称“不存在争议”的说法。
  文章说,在经济方面,抵制日货,不游日本,是由民间发动的,但政府监控得宜,使日本的出口业、旅游业,以至制造业蒙受损失,预期日本这个月和下个月的生产总值,会雪上加霜下滑近1%,一方面,东京已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会,中国财长与央行行长都拒绝出席,四大银行亦缺席,使国际担心日方的行动会影响全球经济,变成霜上加雪。
  文章称,日本执政党在双重压力下,只有要求与中方和谈,若中方仍然坚持原则,是谈不来,若果让步,执政党的颜面尽失,无法在大选中与自民党一决高下,日方已在两难之下。以往日方经常警告,中方船只不可进入钓鱼岛海域,到自民党重新执政,两岸双方又会不会先来一个下马威,警告日方船只要驶离钓鱼岛海域呢?因为钓鱼岛才是中国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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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09:52:40 | 只看该作者
从以下新闻可以看到这样两点:
1. 狗日的小日本是如此的卑鄙无耻,超出我们一般人所能想象的底线;
2. 中国人民通过身体力行抵制日货已经给日本鬼子造成沉重打击。哈日的倭杂汉奸永远是极少数,全球有尊严有志气的华人都应为抵制日货所取得的成果感到自豪!


日本被搞毛了 准备向中国索赔100亿日元
2012-11-13 15:06:54  朝日新闻

  日本政府宣称,准备替在华日本企业提出高达100亿日圆(9.8亿港元)巨额索赔,以弥补它们在9月大规模反日示威浪潮中蒙受的损失。与此同时,访日的西*藏流亡精神领袖达赖喇嘛昨天首度在日本国会演说,140名议员宣布成立「支援西*藏联盟」,中国外交部斥责日本政府放任右翼势力「干预中国内政」。

  《朝日新闻》报道,日本内阁昨日开会,首次讨论在华日企在中国反日示威游行中遭受损失的问题,日本准备向中国索赔100亿日圆。报道称,内阁文件指「在华日企应该完全按照中国的法律索赔」,而中国对相关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本政府将尽快要求中国政府赔偿。

  另据日本新闻网报道,达赖昨日首次在日本国会内向议员发表演说。他唿吁日本关注西*藏的宗教人权问题,并指摘西*藏官员隐瞒藏人自焚事实,未向北京汇报实际情。他还唿吁日本议员亲身到发生自焚的地区视察。与会的140名议员即场宣布成立「支援西*藏议员联盟」。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洪磊对此表示,日本右翼公然支持达赖分裂活动,是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严厉谴责。

joe评论日期:2012-11-13 16:53:13
战争赔款还没还,就会耍赖要钱,还资助中国的叛逆。实在可恶,该灭种!

zuozhumei评论日期:2012-11-13 16:23:03
所以说全世界都瞧不起倭国人,倭国就是一小混混,见到中国这个大人物有钱有体面,就想耍个流氓占点便宜,于是就搞起了打劫抢占大人物财产的勾当,结果了技不如人被大人物狠揍了一顿,打疼了不敢耍狠了,就改做破皮无赖了,练地打滚,连喊带骂要人赔医药费,全忘记了是自己首先挑衅别人的,真是没羞没臊。倭国人啊,照这样下去,再过一千年也还是个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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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07:02:04 | 只看该作者
恩恩。。。。强烈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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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5:42:32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就好.各人各事
http://aupeopleweb.com.au/Vantage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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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6 09:39:22 | 只看该作者

侵华日军士兵口述日本鬼子对中国人的残害

侵华日军士兵口述:见支那女子犯了坏心 遂强奸之
文章来源: 凤凰网 于 2012-11-22 20:15:03

本文来源:近代中国研究网站,作者:程兆奇,原题:《侵华日军军风纪研究——以第十军为中心》

在近代侵华的各国军队中,日本军队给国人留下的印象无疑是最差的。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日军侵华时间最长、地域最广、危害最大——正逢中华民族发展的关键时刻,两次阻断了中国近代化进路;比如日军侵华的历史最近,人们的记忆也最鲜明;比如以“抗日”为重要资源的中国政治主流所发挥的曲折作用〔1〕,等等。但如果列数最重要的理由,首选恐怕莫过于深刻于国人脑际的日军无以复加的残暴。或许是这一原因,华语学界论及日军暴行者极多,而以日军军风纪立论者却从未之见——既是“兽兵”“鬼子”〔2〕,岂有军风纪可言?不仅华语学界未见,在我的有限阅读中,日军军风纪问题在日本也从来没有专文讨论。另一方面,这并不妨碍不少日本人对日军军风纪的称赞。如小室直树《从国际法看“南京大屠杀”的疑问》称:

在日本人中“士兵”的印象,不仅是“强”,同时也是“正”。

在日本的军队教育中,特别强调保持荣誉。……“士兵是国民的模范”是教育的主题之一。

“军人是不会作恶的”“军人是不会说谎的”,国民深信不疑。

因为自尊心(pride)昂扬,日本军的犯罪率是世界最低的。〔3〕(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以下为引者所加者,不再逐一注明。)

这样的说法在今天十分流行。如第二次淞沪战役时随日军第二联合航空队调往上海战场的源田实,晚年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日军在南京有过暴行,理由便是“这违反武士道精神”〔4〕;亩本正己《真相·南京事件》称“背负了冤罪的〔日军〕官兵大多是善良的”〔5〕;竹本忠雄、大原康男《再审“南京大屠杀”》称攻占南京的日军军风纪严明,犯罪者为数极少,而且“都通过军法会议受到了严惩”〔6〕;田中正明《南京事件的总括》则以“勇猛顽强”来反证“日军军纪的严正”,因为“只有军纪严正,才能成为精强的军队。不问古今东西,精强的军队等于军纪严正的军队的铁则不变。”〔7〕“精强”与“军纪严正”决不等同,有“古今东西”的大量实例可证。如亩本正己喜欢列举的“残酷”和“非人道”的成吉思汗和希特勒的“精强的军队”〔8〕。此点与本文论旨无关,不必详论。

这种日军军风纪严明说,其实早在东京审判时被告方已三复其言。如证人胁坂次郎(案发时为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长,大佐)说:

我的部队刚进入南京,某位会计中尉在因公外出的途中,发现了支那妇人遗弃的一只鞋子,他想让朋友看看它的美丽式样,带回了部队,此事被宪兵侦知后,以掠夺罪的嫌疑将材料送往军法会议,这位中尉因此在我面前流着泪主张自己无罪,我认可了这一事实,向上级作了转告。我记得结果是以轻微犯罪驳回。当时在南京的日本宪兵管束极为严厉,任何细微的犯罪都决不宽贷。〔9〕

在胁坂次郎的口中,日军不仅秋毫无犯,简直可当“仁义之师”而无愧了。胁坂此说在当时的证词中是极端的一例,但对我们了解辩护方的认识却也是十分传神的一例。

此类论调决不能为中国人接受,在于它与经验事实的完全背离。胁坂等人这样说,只能说明他们没有丝毫的自省。从这点上说,这些论调不值一驳。然而,近年我也在想,为什么一眼可以看破的日军无辜的种种奇谈在日本至今仍有市场?是不是暴行和军队的行影相随在当时司空见惯,日军的表现并不特出(日本每有人称美苏军队和中国军队的暴行)?是不是巨大的灾难仅仅因为“战争”,而非日军官兵特别暴虐?或者说是不是日军官兵大多谨守法律,少数的意外已受严惩,罪罚已经抵消?是不是有关于此日本的第一手记载真有让人见仁见智的余地?要塞日本右翼之口和服日本民众之心,如果不从日本军队自己的记载下手,对这些疑问来一次“入室操戈”,恐怕不能解决〔10〕。

一、相关文献和日军第十军军法系统

日军在战败和东京审判时曾焚毁了大量文书档案,给以后复原相关历史带来了困难。胁坂次郎等敢于作如上的嚣张证言,想必即是自恃了这一点(也有自欺欺人者,如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日记明明还在,却谎称已经烧毁)。但从另一角度说,撇开胁坂式的夸张之词(如“一只鞋”),我们也可以感到当时日军军法部门似乎并不仅仅是摆设。已消失的东西最易给人留下想象的余地,所以我曾想,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等文献如果还在,虚构派的问难应可不攻自破。这是我近年搜集日本相关文献以回应虚构派时的一个突出体会。所以,当去年末去东京访书,看到出版已两年的日军第十军(攻打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日记时,不仅意外,也颇悔自己搜寻不细(因日记出版后多次去找书)。小川日记珍藏至今,长期不为人知,连与他晚年一同生活的女儿都感到“吃惊”、“完全没有记忆”〔11〕。由日记又意识到,保存大量案例的日军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作为事发当时军方文献,也是十分重要的资料。

日军第十军法务部日志等文献得以保留,是一个“偶然”,日本“现代史资料”的编者也说:

即使作为仅存在了半年的第十军(实为1937年10月13日—1938年3月9日〔战斗序列则早在2月18日已解除〕,不足五个月——引者)的这一法务部日志,其所记录的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下日本军的犯罪——当然,其他军、师团也都曾设置了特设军法会议〔12〕,只是仅留下了这一记录——现在以完全的面貌留在了我们手边,确实是稀有的法务部日志。〔13〕

第十军法务部日志是由小川关治郎个人保留下来的。“仅留下”是概括的说法,因为38年1月新组建的中支那方面军〔14〕军法会议的近一个月日志(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记载的案例以第十军为主,也有少量上海派遣军“军中逃亡”等案),也赖其时调任方面军的小川得以存世。虽然两志均未涉及南京(日记也只是略有所及),但在侵华日军其他部队法务部日志湮灭的情况下,就反映日军军风纪的普遍情况而言,这却可以说是具有“惟一”性价值的证据。

第十军日志起讫时间为37年(以下为37年者,不再逐一注明)10月12日至38年2月23日,方面军日志为38年1月4日至同月31日。小川日记自10月12日到38年2月22日,与第十军日志所记几乎为同一时段。日记在内容上与日志多有重合,但因是私下记录,较少利益考虑,较少遮掩和回护,不象日志那样严守分寸,也多有可以补充日志的真消息〔15〕。

本文以第十军为中心,所以在进入正题之前,有必要先对第十军的概况作一简要交代。

第二次淞沪战役爆发后,日军立即决定派军增援。由于当时日军内部对战争是否扩大尚存争议,新组建的“上海派遣军”(8月14日)仅由第三、第十一两个师团组成,而且限于“扫灭上海附近之敌和占领上海北方地区之要线”〔16〕。8月23日两师团陆续在吴淞一带登陆,中国军队抵抗的顽强完全出乎日军的意外,现地日军和海军因此要求紧急增兵。几经周折(参谋本部作战部部长石原莞尔少将反对增兵,认为防备苏联和“满州国”安危才是日本陆军的当务之急〔17〕,这一立场未引起陆军内部共鸣),9月上旬增兵案得到了天皇的首肯,日军于是向上海派遣军增派第九、第十三、第一百一师团和重藤支队(台湾守备队,支队长为重藤千秋少将)、野战重炮兵第五旅团、第三飞行团等部队(10月底,第十六师团亦转归上海派遣军指挥)。但当时国民政府正倾全力组织抵抗,前线将士舍死忘生,浴血奋战,日军虽大量增兵,速胜的企图仍受到了阻碍。进入10月局势仍呈胶着状态(时石原已挂冠而去)。下辖第六、第十八、第一百十四师团及第一百五师团之一部的第十军(第七号军)就是在这样的局面下组建的(10月12日下达动员令)。

先行交代这一过程,是因为战斗艰难、伤亡惨重激发出的报复心是造成日军暴行的原因之一,现在已成了普遍看法〔18〕。其实,不仅是报复心,酷烈战争造成的生死无常本身也会动摇常态下的价值、约束,导致举措乖戾以至丧心病狂。然而,我在此想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十军虽然组建于中日两军激烈交战之际,但当11月5日从金山卫上岸时,守卫上海的中国军队已开始撤退;在中国的数月中,第十军没有遇到激烈的抵抗,也没有上海派遣军那样重大的伤亡,除了以绝对优势兵力攻占南京,以后几乎已无战事,如占领杭州时不费一枪一弹的“无血入城”。因此,第十军的经历与上海派遣军的情况不同,它的暴行与所谓战争酷烈、报复心等原因可谓全然无关。正因为此,我们更可以藉第十军的所作所为认识日军军风纪的本来面貌。

第十军法务部在10月13日第十军组建时建立,初建时共有法务部长等五人,后增加一人〔19〕。10月30日第十军军法会议组成(《丁集日命第十二号》,军律会议12月5日组成),法务部成员分任检察官、预审官和裁判官〔20〕。除了专职法务官,裁判官另由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军人担当。从理论上说,法务官与“带剑的法官”在职权上没有区别,所谓“作为专门法官,以其专门的知识,努力使审判事务适正,但与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判士(法官——引者)在职务权限上没有任何差别,在事实的认定、法令的解释上,全体法官具有同一的权能。”〔21〕然而正如《日本现代史资料·军事警察》编者所说:法务官“在兵科军官=‘带剑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当无力的事务官的一面”〔22〕。其实不仅是“也有”,日本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会议长官为军司令官、师团长等各级首长(高级军法会议长官为陆军大臣),以示“审判权和军队指挥权的一致”。这一制度性规定,本来就限制了职业法务官的依法行事。

制度性规定之外,法务部在司令部内不受重视也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让法务部与司令官同行,如对法务部待遇上的歧视等等,在小川日记中多有记录。这种情况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确实有关,小川在12月12日日记中说到“军人威势日益暴戾”“我们实际被当作累赘”〔23〕即是对此的真实写照。但对法务部的“歧视”还不仅仅是出于战争环境下武人对文官常有的蔑视,故意的歧视更是因为法务部的功能与日军败坏的军风纪确有冲突。

小川日记12月8日记:“冢本部长万事消极,万事不为。”冢本是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冢本浩次,“不为”和“消极”的原因,小川日记说是听说“内部欠融和”〔24〕。但就当时的日军状况言,仅仅因人际关系便“万事不为”,实难想象。我以为之所以“不为”,应该和法务部工作难以展开有关。东京审判时不少日本军人提到各部队对法务部的抗议,理由是法务部处罚太严,其中便有冢本浩次。他说:“对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处罚的严厉,对于细微之罪也纠明的态度,各部队都进行了非难。”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少将也说到,因为“军纪极其严正(依文意应指过严——引者),便有第十六师团向法务部提出抗议那样的事。”〔25〕所谓“严厉”,从日志所载大量重罪轻罚或不罚的判例看完全是妄说,以下将详及,但即便法务部已十分宽纵,法务部的性质仍决定了它不可能为日军官兵所接受。

冢本部长所说的“非难”,从小川的经验中也可以看到。小川38年1月赴方面军(方面军未建立法务部,小川附属于司令部),他感到方面军与军的明显不同在于没有直辖部队,因而不必像在军时面对各级部队的“相当意见”“战战兢兢的深加思考”〔26〕。所谓“相当意见”,当就是冢本浩次所说的“各部队”的“非难”。当时职业法务官的无力处境,小川女儿少时曾有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体验。长森(小川)光代说,她读小学时,因父亲法务官的领章和军帽帽圈的颜色特别(白色,当时陆军是红色,骑兵是绿色,航空部队〔时空军尚未成为独立军种〕是兰色等),数量稀少,让人侧目,她的同学甚至问:“你父亲是支那兵么?”为此少女光代十分苦恼,想:“要是父亲是普通的军人多好,多神气,我觉得自己很可怜。”

第十军军法会议38年2月18日随第十军战斗序列解除而废止,原军法会议转为新成立的中支那派遣军军法会议。

第十军军法会议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陆军刑法和陆军惩罚令。同时,因为在新的地区,面临新的问题,法务部也就军法会议的管辖对象、俘虏、国际法以及囚禁场设置、收押品保管、保密措施等等原则问题和具体细则作出相应规定。从制度的角度说,第十军法务部的规定还算周详,比如收押品处理,对出纳、验证、记录、管理、凭据、责任人以及行文格式、署名捺印等都有详细规定。

第十军囚禁场长为本间彦太郎陆军宪兵大尉,看守长为小林胜治宪兵曹长,下辖八人。

第十军宪兵队的具体人数,时下已无第一手材料可征,但初时宪兵人数应相当有限。时任日本驻华使馆参事官的日高信六郎在东京审判时说:“日本军宪兵的态度一般是公正的,外国人和中国人的评判是好的。只是最初人数极少,12月17日我听说队长之下只有十七人(指在南京——引者)”〔27〕。原第十军宪兵队长上砂胜七宪兵中佐曾说,包括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的“二十万大军配属的宪兵之数,仅为不足百名”〔28〕,如果各军宪兵数的比例大致相当,则第十军的宪兵数将不超过四十名〔29〕。指出这点对于本文的重要意义在于:由于维持日军军风纪的宪兵人数太过有限,宪兵即使不遗余力〔30〕,它的耳目所及也只可能是极有限的范围,所以被日军宪兵发现并为军法会议绳之以法的罪行只是日军犯罪的冰山一角。

人手有限是宪兵作用的主要局限,此外,宪兵的权威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依“陆军省官制”(明治41年,敕命第三百十四号)宪兵的所属可解释为直属于陆军大臣,如上引井上源吉的表现,也可以认为是受命于天皇,但在实际执行中宪兵权威受到的挑战有时会成为严重的危机。11月18日法务部记录军司令部会议中说到军风纪糟糕时,有“为了肃正军纪即使有牺牲者也不得不”〔31〕之语。“牺牲”二字并非故作危言,因为日军的骄兵悍将自恃卖命打仗有“功”,以为可享胡作非为的特权,并不把宪兵放在眼里。前述东京审判不约而同的证词,法务部长亲口承认“各部队”都有的“非难”,说明包庇部属的情况在当时司空见惯。长官、部队的这种态度,即使不是给犯罪以豁免权,客观上终会起到纵容的效果,因此罪犯遇到宪兵往往不会束手就擒,武力反抗也时有发生。如第一百一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32〕白□□□(因虑当事人“名誉”,出版时姓名仅留一字,下同)案发时以所携刺刀刺击宪兵〔33〕即是一例。

地位低下的特务兵尚且如此,骄横的一线部队更不会把宪兵放在眼里。对日军暴行的失控,当时日本的外交部门也有感叹。时任日本外务省东亚局长的石射猪太郎在回忆录中说:

南京在岁暮的13日陷落。跟随我军回到南京的福井领事的电信报告和随即上海领事发来的书面报告,让人慨叹。因为有进入南京的日本军对中国人掠夺、强奸、放火、屠杀的情报。宪兵即使有也太少,起不到取缔的作用。据报告,因为试图制止,连福井领事周围也有危险。〔34〕

不仅是宪兵,日领馆人员“试图制止”也会有“危险”。在这样一种恶性环境下,即便日军高层中某些人希望维持军风纪,到头来也只能是一相情愿。

所以虽然日军对军风纪也时有督促,如11月9日军司令官在听取小川就日军暴行提出的“应严肃军纪,军的行动应避免引起国际问题的意见”〔35〕后,当晚在各部队指挥官集会时即要求“严禁无益的杀生”和“掠夺”〔36〕;11日“再次要求各部队注意军风纪”;18日复又下达“关于军纪风纪训示,警戒所属部队”〔37〕,仍无法使横暴的日军稍有收敛。这也可见那种对日军品格的赞美,那种日军犯罪率“世界最低”的断言,距事实实在太远。

二、无所不在的性暴力

从日志和日记中可以看到,当时日军的基本操守已经瓦解,寡廉鲜耻,悖逆人伦,在本土不可能发生的事屡屡出现。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三中队高□□在湖州的杀人案,起因为同宿舍某兵胁迫中国妇女当众宣淫〔38〕。日军的这种寡廉鲜耻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强奸的大量发生。这一对中国女性身心的最严重伤害,由于受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时至今日仍为不少日本人坚予否认。(不仅将当时的记载一概诬之为“传闻”,更有甚者,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39〕。)对此,我曾在《当事人不告否认不了日军性暴行》〔40〕中说,“不告”,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41〕)。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是由于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42〕

消极地沿着“不告”解释,确实是因为面临证据上的困难。所以当看到小川日记时,不由想到,日军自己留下的南京强奸的第一手证据虽然已随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的焚毁——也许只是失踪——而湮灭不彰,但日志和日记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却是最有参照价值的旁证〔43〕。对这些案例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有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尽管这些控告基本没有起到惩治案犯的作用(第四节另述),但前所推断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谓强奸只是“传闻”,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从日志和日记看,日军强奸确实给中国女性带来了巨大灾难。日军所过之处,无论通衢大道,还是田头院角,也无论青天白日,还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难免成为牺牲品。

(一)日军强奸不分场合。如前述被高□□所杀“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案: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坏心,抓住强奸〔44〕。

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却公然强奸,可见日军之肆无忌惮到了何种程度。从以下各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日军的强奸是无所不在的。

(二)日军强奸不问时间。如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挥下赴城外征发粮食之际,偶尔看到躲避于竹林中的支那妇女,将其拉入农家强奸。〔45〕

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案:

被告人于昭和12年12月27日约午后零时,进入湖州城内章△△(“△”等各种符号均依原样——引者)家,强奸同人之妻,并滞留其家,同日约5时归宿时再次强奸其女。〔46〕

第一百一师团担架卫生队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于昭和12年12月21日约午后1时,进入同所某民宅,强奸支那妇人(二十五岁)。〔47〕

第十军野战炮兵厂一等兵小□□□案:

被告人在上海南市野战炮厂工作中,于昭和13年1月18日……午后约3时30分,在上海南市饮酒之后,进入支那民宅,以所携刺刀对准在场的二名支那妇人(三十岁及三十九岁),对其等强奸。〔48〕

晚间更是强奸的大好时光。如第六师团步兵第二十三联队第二机关枪队一等兵池□□□的强奸:

被告人在松江宿营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见同地北门附近民宅支那人进出可疑,进行搜查,进入某家室内之际,偶尔在寝室看到支那妇人(三十岁),起了坏心,因此强奸。〔49〕

池某当时并不当值,所谓“深夜”“搜查”,所谓“偶尔”“看到”,都让人“可疑”。即便池某强奸确是“偶然”,当时夜晚出来寻猎的情况仍可说比比皆是。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川□□□强奸案即是一例:

(12月27)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50〕

此案中古某是屡犯,不仅事发当日白天在金山县曹家浜抢夺小船,开枪击伤中国人,前两日在“征发”蔬菜时已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子。

(三)日军强奸不论老幼。如前述外□□强奸的对象只是十五岁的少女。贝茨(MinerSearleBates)文献中有“小至十一岁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岁的妇女遭到强奸”〔51〕。当时西人记录中颇多此类记载,如麦克勒姆(JamesMcCallum)在信中说“十一和十二岁的少女两人、五十岁的妇女也未能逃脱(性暴力)”〔52〕。十一、二岁遭奸淫已经让人骇然,但日志让我们看到这还不是年龄的下限。第一百十四师团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高□□□□案中的被害人年龄更小: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约午后2时30分,在湖州城内苔梁桥附近,看到走过同地的支那女孩(八岁),以甜言蜜语将其带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为“强奸”——引者)。被宪兵逮捕。〔53〕

对一个可以用“甜言蜜语”诱骗、完全没有判断力的幼稚都不放过,可见在日军眼里是没有“适龄”的问题的。中支那方面军法务部日志记载有某部少佐11月29日在松江宿营时强行进入收容所强奸“五、六十岁支那妇人”〔54〕(此案没有详细诉状,据第十军日志此人应为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辎重队涉□□,但第十军日志未记此次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一野战医院伍长芳□□□也是一个例证: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营中,于昭和13年1月28日,饮酒酩酊,外出至上杭市之际,进入市内劳动路某支那人民宅。以所携带手枪对准胁迫同家支那妇人某(五十六岁),对其奸淫。〔55〕

八岁和五十六岁,足当祖孙,都逃不过日军性暴力,还有什么女性可以侥幸呢?

(四)日军强奸成群结伙。除了四处游荡的孤魂野鬼,结伴而行也是日军强奸的一个特点。如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辎重特务兵重□□□、上等兵石□□□案:

被告人两名和所属部队在湖州宿营中,第一,石□昭和12年12月21日午后,伴随某特务兵在宿舍附近搜索支那妇女,从正由支那民宅出来的同案被告人重□得知,同家的支那妇女在家。遂进入同家。拔剑胁迫在场的支那男人,将其赶出。对见此而畏惧的支那妇女(四十岁)强奸。第二,重□从强奸支那妇女出来的同案被告人石□察知奸淫之容易,遂进入同家。乘同女畏惧,对其强奸。〔56〕

日军在搜寻女性上沆瀣一气,毫无隐讳,在强奸上也常常不分彼此,没有丝毫羞耻可言。独立工兵第二联队小行李〔57〕一等兵酒□□□□、二等兵本□□□即是一例:

被告人两名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7日,到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某支那人宅,被告酒□对同家支那人妻某(二十一岁)用暴力先行奸淫,本□继而奸淫。〔58〕

这种轮奸的情况在当时相当普遍。如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等的强奸:

12月24日约午后6时30分,以奸淫支那妇人为目的,与同队工兵一等兵岛□□□、二等兵藤□□□结伴离开宿舍。途中藤□□□问支那妇人所在的民宅位置,确知了所在,与两人共同谋定对同一妇人依次强奸。到南市车站前路蔡○○家,仅被告人进入同家内,确认同人妻蔡△△在。以所携手枪胁迫其人,趁同女畏惧战栗,强行带至附近空屋,与上述两名依次奸淫其女。〔59〕

第十八师团通讯队特务兵吉□□□、井□□□、汤□□□的轮奸也是如此: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3日午后约5时,在所属部队马厩当班之际,目击宿舍附近杭州市横紫巷第三号支那妇人赵△△(三十岁)进入自家。被告人三名相偕到同家,被告人井□、吉□、汤□依次对恐怖战栗的同女奸淫。此际,井□奸淫后用同女衣衫擦拭污秽,因同女推拒,拔出所携刺刀刺击同女……。〔60〕

可见强奸之于日军,也不是公余的“余兴”,即使在执勤中也会谋划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绵□□□、冢□□“卫兵无故离开勤务场所”案也是一例:

被告人两名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营中,昭和13年1月25日午前9时起共同在所属医院正门执行警务,被告人绵□与冢□相谋调戏妇女,于同日午后8时擅自离开岗位,赴同所附近某支那人宅。〔61〕

此案控诉的是擅离职守,是否“强奸”不得而知,但绵某等不惜甘冒处罚去渔猎,即使在“同所附近”未能得手,也不会善罢甘休。

(五)日军强奸特别残暴。日军强奸伴之以暴力威胁,从上例中已足可见,在此我们复加强调,是因为日军强奸的暴力特点特别显著。就强奸中对不从者杀伤、杀死全无顾忌而言,在近代以后确实极其罕见。在此谨举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第三大队本部小行李特务兵岛□□□、同大队第十二中队上等兵田□□□、同伍长内□□□、同大队第九中队鹤□□□典型案件为例:

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约10时,被告人内□□□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岛□□□、同田□□□、同鹤□□□及前记亡故之藤□□□(十二中队一等兵,在金山至枫泾途中与诸被告相遇,据小川日记,此人后自杀——引者)为了搬运各自的行装,赴附近的村落找寻支那人苦力。途中鹤□□□回到内□□□处,其他被告人岛□□□、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谋搜寻、劫持支那妇人以奸淫之。

一、被告人岛□□□同日午前约11时,在同县丁家路潘△△(十八岁)住宅附近,发现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脱的同女,追赶,并以所携带步枪瞄准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同日午后约4时进入同村落李△△(十八岁)住宅,对抵抗的同女同样强行地带来。

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妇人中,看到张△△(二十岁),追赶,以所携带刺刀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

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后约4时,发现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岁)、做◎◎(二十二岁),靠近后以所携手枪对准胁迫,乘同女等恐惧,强行带来;其次,约在同时进入同所附近陆△△(十六岁)家,对同女说“来,来”,未从,走过去踢了同女数脚,使同女恐惧,强行带来。

上述支那妇人六名,乘坐系于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日里,近四公里——引者)多外的前记宿营的空房,达到了掠取的目的。

第二,被告人内□□□、同鹤□□□同日午后约8时回到前记宿舍,见支那妇人数名在室内,知道上述被告人岛□□□等为了满足情欲而掠来,亡故之藤□□□说“一人干一个”,被告人内□□□以奸淫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鹤□□□以奸淫为目的得到做◎◎。

第三,被告人岛□□□、同田□□□、同内□□□、同鹤□□□及亡故之藤□□□共谋,同日午后约9时30分在前记空房的各自房间,乘上述支那妇人陷入恐惧被告人的威势,不能抵抗,被告人岛□□□对李△△、被告人田□□□对张△△、被告人内□□□对潘△△、被告人鹤□□□对做◎◎、已亡之藤□□□对做△△各自奸淫。

第四,被告人岛□□□

一、同日午前约11时,在前记潘△△住宅附近,看到潭友林(53岁)。向同女招手,要她过来,同女未答应,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从正面对同女射击,击中同女左胸心脏部。因贯通枪伤,立即死亡。

二、同日午后约2时,在前记村落何陈氏(二十六岁)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后叫“来,来”。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内,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向同女背后射击,使同女右大腿负非贯通枪伤,未达到杀害目的。

三、同日午后约5时,监视前记小船内掠取的支那妇人时,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现的为逮捕被告人等的宪兵带路的姓名不详的支那人某,断定是为了夺回上述被劫持妇人而来,即生杀意。对同人以所携步枪发射两枪,都未命中,未达到杀害目的。

……

24日接到江苏省金山县沙泾浜方面日本军人掠取杀害支那妇人事件的报告。搜查的结果,同日午后约11时40分,于同县丁家路所在陆龙庆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记与各支那妇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62〕

(据小川日记11月26日条,此案中被杀中国人实为三人、伤三人,详情已无法核正)谭、何二位并未反抗,岛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枪杀,不独不把中国人当人,在他的意识里日军军法也完全是形同虚设的。

日志和日记所记日军犯罪,最频繁的是强奸。这些强奸不仅“全天候”,不受任何拘束,而且伴之以暴虐和血腥,与深刻在我民族心中的记忆完全一致。

三、恣意的杀人、放火、抢劫

从小川日记所载,他所经沿途,被杀的中国军民的尸体是最常见的“风景”。如11月14日上午往张堰镇途中,“河、潭、田中到处都是尸体”“尸体不计其数”,下午到达金山时所见尸体中居然有的“全裸”。11月17日在金山郊外,“今日仍有支那人尸体”。11月28日在往湖州途中,看到“累累尸体”,其中相当部分穿着平民服装。12月10日小川记:“途中各地所见支那人尸体,不计其数。”〔63〕日本每每有人说死者为战争的自然结果,但第十军登陆后没有遇到大规模抵抗,所以这些尸体的大部分与“战斗”无关,当可无疑。日志让我们看到,在战事完全平息后,日军官兵也会因为与战斗无关的各种原因,包括一时的喜怒、情绪而随意杀人,表现出了对中国人生命的完全蔑视。如后备山炮兵第一中队一等兵辻□□杀人:

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后约5时,因支那酒泥醉,在强烈的敌忾心驱使下,生出憎恶,以所携带刺刀杀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64〕。

“泥醉”而能用“刺刀”杀死三人,若非被杀者已束手就擒,则肯定有人胁从。而且“泥醉”的情况只会六亲不认,被告所谓“敌忾心驱使”当只是为了开脱罪行的托词。判文照录不误,即便不是左袒或纵容,顺水推舟或并未尽责的干系也脱不掉(此案不起诉可为证明)。此类任意杀害中国人的例子在案卷中多有记载。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四中队上等兵浅□□□杀人: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1月29日与同僚一起去征发蔬菜,拔取附近桑田中所栽蔬菜约五贯目(一贯目约3。75公斤——引者)。被告人到附近的农户,将前记须洗的蔬菜让三名支那妇女洗涤。其中一名支那妇女(据方面军日志,叫刘阿盛——引者)快速地说着什么,好象是不愿意的感觉。〔被告人〕以为是轻侮日本军人,即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将其射杀。〔65〕

被杀妇女说的什么,被告显然不知道,不知道而仅凭“好象”的“感觉”即开枪杀人,可见在被告的“感觉”里中国人的生命是完全无足轻重的。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12月14日与同僚轮奸蔡姓妇女,后又复去:

同月17日午后约3时,感到执著于前记支那妇人,再离开宿舍去奸淫。途中遇到前记藤□□□(前轮奸者之一——引者),让其相伴去蔡△△家。在屋外叫出同女。正好在同家门口的同女的丈夫蔡○○边高叫着什么,边向被告人走来。(被告人)迅即判断是为了阻止自己的行动,遂生杀意。以所携带手枪对同人连开三枪,其中两枪命中同人后脑部和左胸部,以此非贯通枪伤而立即死亡。〔66〕

对强奸毫无遮掩,公然“叫出同女”,已是猖獗之极,而见着被害人丈夫不仅没有丝毫羞耻感,反而立即枪杀,被告对中国人的藐视真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下列集体屠杀是更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冈□□主计少尉在野战衣粮厂金山支部工作中,因自己宿舍附近杂居的许多支那人,或有不安稳的言行,或有窃取物品等的样子,受不安驱使,向同所的警备长吉□□□少尉诉说。(二)因此,吉□□□于昭和12年12月15日,指挥部下二十六名,将上述支那人二十六名逮捕。在带回同所宪兵队的途中,因有企图逃跑者,遂产生了鏖杀之意。(后详列杀人和协助杀人名单——引者)〔67〕

此案中二十六人全部被杀。金山当时是日军的“稳固后方”,当地民众决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家母当年住在距金山不远的乍浦,说一般民众对日军都是避犹不及,哪敢主动惹祸)。即使所疑为实,也不过是“窃取物品”,而且还是疑似——所谓“样子”,决无被杀的理由;既然“罪”不当罚,“逃跑”——也是所谓“企图”——更不能成为罪名;而二十六名军人押送同样数目的平民(南京屠杀时被押送者往往是押送者的数十倍,且为军人),稍有理性者都不可能再作逃想,如有逃想也不敢真逃,如若真逃,一旦鸣枪或射杀一人,也不可能不顾死活继续奔逃。如许不合常情的理由,不能不让人断言,背后的真相一定是蓄意的屠杀。

此类屠杀在当时相当频繁。前记小川日记所记第十军所经之地随处可见的中国人尸体,至少其中的部分,应是来自上引那样的“鏊杀”。行文至此,想到一条其实不算无关的材料,上海派遣军官兵日记中有不少屠杀俘虏的记载,其中日军登陆后屠杀的最早记载见于饭沼守日记9月7日条,因为此条记载从未为人援用,所以姑录于下:

青津参谋来,联系有关天谷支队之事,宝山西门外真正以刺刀突击使敌人溃灭。宝山西门附近,以战车一个中队占领一角,其他由3D(第三师团——引者)负责。约六百名俘虏,最初二、三百名打着白旗,后退却,所来部队以敌对行为将其歼灭。〔68〕

此条记载说明,日军屠杀俘虏在淞沪战役时已经开始,而并非仅限于南京一地。同时也说明所谓屠杀俘虏事出“不得已”也根本站不住脚〔69〕。但冈某杀人案的特别意义在于:这是日军自己留下的集体屠杀平民的第一手明确记载。

“杀人放火”往往连称,放火也是日军的重要暴行之一。

对日军放火的否定,早在东京审判时已出现。比如松井石根的辩护律师伊藤清,对证人许传音有关日军焚烧苏联驻南京使馆的证词反诬说,占领或退出城市时“放火”是中国军队的一个“习惯”〔70〕。今天日本的一些论客仍袭其故智,一方面强调日军没有放火,一方面又声称中国军队以至平民放火。如东中野修道引用日军《第七联队扫荡要领》中提到的“特别注意火灾”以表明日军不会放火,引《宫本省吾阵中日记》推断的中国兵放火以证明“投降兵放火”〔71〕。如松村俊夫在引述了当年美国驻日本大使馆武官CabotCoville有关“掠夺和火灾”的记载后说:

(Coville)在此看到的掠夺和破坏的痕迹多被当作是“日本军的所为”。但他从冷静地观察中推导出“是抢劫后的放火”,也就是说放火是为了掩盖掠夺的痕迹。(我们说)如果掠夺是支那人干的话,放火也应该同样是支那人干的。……日本军占领南京后发生火灾,对日本军不能带来任何好处。〔72〕

东中野、松村所指南京是囿于论题,并不是说以为南京以外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说法每一句都可以从道理上提出质疑,但我们还是让事实来说话。

当时许多放火因为没有见证,不仅留下了究竟谁是肇事者的疑问,而且因为中国军队实行过坚壁清野,中国领导人有过诸如决不给敌人留下“一物”的话(汪精卫“最后的关头”中语),而当时日军确实又曾提出防火的要求,这些似乎都为诬指“败残兵”“投降兵”放火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不仅今天如此,当时即已如此。如小川11月15日日记中记:

在市内(金山——引者)巡回,市的大部分成了废墟,这当是人为造成的。偶尔看到烬余的房子,东西被劫后的散乱,难以名状。如某大书店和药房,进去一看,其内部的气派可以和三省堂匹敌,但不论是药还是书都破损散乱了。其他所残存的店铺也无不如此。此等暴戾狼藉,当非日本兵所为。推测起来不是支那败残兵的所为么?听说支那表示,任何东西都不留给日本兵,因此逃跑时对所有东西都破坏烧毁。〔73〕

小川这样推断,也许是误信传言,也许是对日军军纪估计过高,这也是不明真相的日本人最容易接受的看法。这种偏见即使有中国证人证明,往往也难以改变。但小川稍后的日记告诉了我们真凶:

风闻日本兵暴戾狼藉,多少有些疑问。今日军医部中佐前□说:10日到达金山,当时如某书店,即前记可与东京三省堂匹敌的那家,毫无被害的痕迹,后来到同店一看,如前所记实在是凄惨暴戾狼藉之极。显然这决不是支那兵的所为,而完全是日本兵的所为。实际确如所说,让人不胜惊骇。〔74〕

前某和小川的判断不可能有误,因为10日后金山已是日军的天下,从“毫无被害的痕迹”一变而成为“凄惨”“狼藉”,只可能是日本兵的所为。这是一个可以举一反三的例子,当时日本的观察者,官兵、记者、外交官等等,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日军的暴行总是宁信其无。小川日记的特别价值就在于:它既是对所见所闻的照实而录,又是站在日军立场上的记录。后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小川决不会让日军无端平添嫌疑,所以日记留下的日军暴行应该都是有据的确证。

当时日军的放火相当随意,有些根本与利益无关。比如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特务兵古□□□、松□□□、北□□□放火案:

昭和12年11月12日,在支那浙江省松江县李宅附近登陆,在同所露营的翌13日早饭后,去附近因家人畏惧战祸避走的民宅,物色酒、烟等物。同中队辎重特务兵古□□□、同石□□□等一起擅自离开露营地,偶尔看到沿途的民宅燃烧着火。三名被告人断定是日本兵放的火,受敌忾心的驱使,憎恶支那国人,相谋自己亦放火烧毁民宅。同日午前约11时40分,到同县金山卫城东门乡,被告人古□□□在上述东门乡第八区原棉米商陆肖云所有的砖瓦葺治的空房屋的厨房,以所携打火机(证第一号)点燃旧报纸,以此燃烧同所的壁纸和竹笼,烧毁约二十坪(一坪约3。3平方米——引者)房屋一栋。被告人松□□□在上述肖云相邻的原棉米商陆礼仁所有的砖瓦葺治的空房寝室内,以磷火点燃壁纸和破衣服,被告人北□□□更以破衣服在同室床上放火,致其家约三十坪一栋房屋烧毁。因上述两栋火灾蔓延至同所陆礼文、陆礼如各所有砖瓦房各三十坪两栋。〔75〕

古某等人“物色酒、烟”,想必未能如愿,“敌忾心”云云不外是个藉口。但烧毁陆肖云等的空房不能为他们带来任何好处,这与为了谋利的掠夺和为了发泄的强奸又有不同,更能说明所谓“预防火灾”〔76〕——推而广之可以说整个军风纪规定——在古某等眼里只是空文。而古某等未经战争,已生“憎恶”之心,又可见所谓“为战友报仇”云云也是托词。(此案判决书将“教育程度低下”作为理由,下将详及。)此类无谓放火在当时并不鲜见,如第一百十四师团第一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竹□□□、小□□纵火案也是一例。

杀人放火之外,掠夺在当时也是日军的主要罪状之一。小川日记中有不少记载。如11月14日日记记:

沿途到处都是村落,稍大的房子都被烧毁了,仍可看到冒着烟。正好约午后一时,初次看到了临近的市,据称叫金山县张堰镇。在同所午餐,是有相当资产家和商店的繁华处所,题写着南湖第一茶楼的二层饭店,已在楼上的日本兵见到了我们船后叫我们。同所的破坏比较少,商店的商品则被日本兵公然地拿走,应该说是一种掠夺。〔77〕

面对眼皮底下的公然掠夺,作为法务部长的小川毫无底气,既没有命人抓捕,也没有当面呵止,只能在日记中记下所谓“应该”是“掠夺”云云,日军还能有什么机制对肇事者约束呢?因此,日志所载掠夺案中的鸡毛蒜皮赃物,不能不让人怀疑是经过了避重就轻的隐瞒。我们来看看第一百一师团(该师团原属上海派遣军,11月中旬起直属中支那方面军,因方面军其时尚无军法会议,故由第十军军法会议暂管其师案件)步兵第一百三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案:

约9月25日至同年12月28日,六、七次在前记江湾镇、嘉定、杭州等我军占领地,于白昼人马往来频繁的大街,进入支那人家,趁家人因恐惧战祸不在之际,公然夺取面额五元之交通银行卷五枚、面额一角之中国银行卷二枚、同(指一角——引者)中央银行卷七枚,支那银币、铜币三十枚、银制指环四只及其它数件(证第一号至同第十七号)。〔78〕

抢劫主要是士兵和下士(二等兵~曹长),但也有尉官和佐官。如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辎重队少佐涉□□

11月22日至同年12月1日,在松江日本军占领地居民的民宅(家人不在)掠夺卷轴十余卷、绒毯一条、钱财十余件。〔79〕(方面军日志另记有:古钱数百枚、白木棉二反〔一反长约二丈七尺、宽九寸〕、砚台两个——引者)

日军由于组织抢劫——所谓“征发”——的合法化,抢劫既是“日课”,又是公然不讳的。我曾说:“‘民家’‘杂货店’‘官邸’以至于外国使领馆等一切公私产业都难免成为‘征发’的对象。至于被‘征发’之物,则包罗了所有有价和有用的东西。”〔80〕所以,虽然日军军风纪规定中有禁止掠夺一目,从小川日记看,这位法务部长对掠夺也时有责言,但实际所有处罚都极轻微,个别重判者都是因为数罪并罚,所加刑中掠夺均非主要罪名。如以上两案所科主要是“以暴力胁迫上司”。一般掠夺案,法务部即便受理,也不会处罚。如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二中队一等兵山□□□案:

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约昭和12年11月25日在某民家,掠夺罕见支那货币数十枚及其它数件。又在湖州宿泊中的同年12月2日昼,胁迫维持复业会的两名支那使役人,掠夺手表一只、现金二元二角。〔81〕

第十四师团后备工兵第二中队一等兵福□□□等案:

被告人等四名,昭和12年12月10日晨,从平望镇某民宅掠夺支那一元银币数十枚。〔82〕

如野战重炮兵第十三联队上等兵小□□□、江□□□□案:

被告人两名,昭和12年11月20日前后,进入浙江省嘉兴市,在同地驻屯中,(一)被告(原文多称“被告人”,偶作“被告”,本文一本原文——引者)小□11月24日约午前1时,进入氏名不详支那人民宅,掠夺照相机等九十五件;(二)被告江□同月20日及同月22日两次去某支那人民宅,掠夺支那古钱银、铜币十二枚及背心一件。〔83〕

除野炮第十三联队小某,其余各犯均以“三零一条告知”不予起诉。下节我们将专门论述日军军法会议处罚的轻重问题,但因为掠夺案的受害者与其他案件有一定区别,如被强奸者只是中国人,掠夺则不同,在犯罪普遍化的情况下,日军自身也难免成为“被害者”。所以在此我们顺便看一下日军官兵这方面的犯罪。

犯罪的普遍化,不仅表现在各支部队,各级人员,在各个地区,各种场合的犯罪,也表现在和偶一为之者不同,犯罪者成为了真正的罪犯,这种真正的罪犯不仅不择手段,而且下手之际即使对“自己人”也不再会有顾忌,终使日军自己也反受其害。这样的情况在当时时有发生。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藤□□□之例: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浙江省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1月末,在警备军仓库之际,从同仓库内桌子抽屉中掠夺(原文如此——引者)支那货币及银圆约一万元。〔84〕(藤某“更和所属部队一起移驻杭州后抢夺某支那人所有内存若干纸币和银圆的皮箱一只。”)

这种监守自盗不仅是第十军,其他部队也同样时有发生。方面军日志所载上海派遣军军衣粮分厂一等兵福□□□□案作为“盗窃”案起诉,实质则一样:

被告人福□□□□今次支那事变之际充员召集时应召,入步兵第一联队。昭和12年9月10日在支那江苏省吴淞登陆。迩来属于上述部队(指衣粮厂——引者),在作为仓库管理员的服务中,持续有犯意。在约同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6日的期间,数次从所属分厂面包制造所的代用仓库上海百老汇路35号支那房屋内窃取属于军所有的支那香烟一百包,从上海公和祥码头同厂仓库窃取储藏军所有的米二十九俵(每俵一百斤——原注,日斤约合600克——引者)、酱油一斗装一樽、日本酒三樽(每樽两斗)、一升装瓶酒两箱(每箱一打)、麦酒三箱(每箱一打)、香烟goldenbat五万支装一箱、槟榔牌香烟九十六箱(四万八千支)、香烟ルビ—クヰ—ン三箱(每箱五百包)。〔85〕

只要能变成钱财,不论是“支那人”所有还是“我军”所有,都不会放过。如第十八师团司令部汽车班伍长中□□□等五名之案也是一例:

被告人等昭和12年12月26日在上海出差中,相谋去南京掠夺。领取小汽车一台,从兵站领受应运往师团经理部的烟草、酒、点心,卖给在上海的内地人某某二名,将所得一千数百元瓜分。为了擅自回内地归省旅游,返回上海。此外,中□□□同13年1月两次窃取师团司令部保管的小汽车两辆,让上海某日本人无偿使用,作为给予(被告人)在同地出差时提供方便的谢礼。〔86〕

以上各案,藤某惩役一年,福某惩役一年六个月,中某等五人第十军法务部虽未及判决(日志将此案附于“未决之部”),当也不会轻易放过。藤某等侵害的案值大于前述诸案,但之所以不放过,关键还在于藤某等是“反噬”,日军对此是决不允许的。此点我们将在后节中铺排有关材料予以说明。

日军对自身的犯罪当然不限于偷抢,在此我们再附带举三例。独立工兵第三联队第二中队上等兵涉□□□“伤害致死”案:

被告人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1月8日,依中队命令带两名苦力公务外出。在路上发现破损的人力车。在寻找修理材料之际,其他部队某伍长坐上人力车,强迫上述苦力拖拉,并殴打苦力。被告人看到,敦促同伍长注意。两人因此开始口角,继而殴打。被告人大怒,以所携带刺刀刺入同伍长胸部,至同人立即死亡。〔87〕

如“敦促注意”云云确有其事,涉某的行为便有其正面的理由。但方面军日志所载陆军司法警官山本藤四郎的讯问记录,却未记“敦促注意”“口角”等细节,不仅未记,反而说是从“背后”突袭。如此则不能排除所谓伍长“殴打苦力”只是争夺的掩饰。日军之间为小利而相争不让,甚至连没有利益,仅仅为琐屑而殴斗,在当时确实时有发生。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七联队第七中队一等兵都□□的“伤害”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安徽省芜湖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27日,赴芜湖市外某村落征发物质。在某支那民宅午饭后休息时,听到了同行士兵在同家的后门叫“有两个支那姑娘”。循声跑去时,先行的某上等兵从约三尺高的土堤上跳下,放开土堤上的柳枝时,正好激弹在后至的被告人脸上,以此引起口角,急躁的被告人突然以所携支那剪刀刺入同上等兵背部。〔88〕

(此案中日军对“姑娘”的猴急,真是刻画的入木三分〔89〕。)再如第十四师团步兵第一百十五联队大队小行李二等兵后□□□□“伤害”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浙江省湖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7日,饮酒酩酊,外出至湖州市内支那人经营之特殊慰安所。登楼物色游女敌娼之际,为阻止从后面想抢先的同师团兵站自动车第六中队某一等兵等二名,边叫着“过来的话我就刺了”,边拔出所带刺刀对着二名中的一名刺击,刺中右腹部。〔90〕

如果说对中国人的伤害是由于“复仇”等的借口已完全站不住脚,日军的这种自相残害,更可以说明所谓日军军风纪特优的无稽。

四、从军法会议的宽纵可见日军对犯罪并无有效的制度性约束

日军军法和军法系统对军风纪不能说完全没有制约,这点无须否认;但与日本本土的情况不同,这种制约相当有限,也是实情。其中当然有许多原因,如所谓“侵略本性”,“教育”(前述第十二师团古某等三人放火案判决中将“教育程度低下”“受军队教育尚浅”作为原因,国人则相反,以为日军犯罪恰是受“军国主义教育”“毒害”的结果),宪兵人数有限等机制性因素,以及“战争”本身的原因。对这些原因的讨论,没有扎实的材料根据,难免流于空泛,无助于对历史真相的认识,是故本文不拟一一展开。总的来说,日军侵华的性质,使它不可能让“军法”来限制和削弱它的战斗力,这是个根本的症结所在。在日军的权量中,军法再重,终比不上战斗力。我们在上文曾经提到11月18日日志记录军部会议时提到维护军风纪要面对“牺牲”,这确可说是“决心”的表现,但当天会议谈及此事时其实并不仅于此,小川在当日日记中保留了日志“忽略”的一点重要内容,这一内容与“牺牲”同条而列之于前:

第一线部队另当别论,后方部队应保持军纪。〔91〕

这实在是不能遗漏的大关键,非常值得注意。因为日本两翼论及日军中央对军风纪的告诫(12月28日),不论是以之证明日军对军风纪问题的“重视”,还是以之证明日军军风纪问题的严重,所指都是12月末南京暴行发生、日本军政高层受到外界压力之后。虽然我们不能将小川所记“另当别论”简单地看作鼓励犯罪,简单地与豁免权划等号,但在12月末之前,第十军——上海派遣军也可以推想——对“第一线部队”应该有过“保持”军风纪可以缓行的明确表示。也就是说,南京的骇人听闻的暴行,除了日军骄兵悍将“个人”的因素,日军“组织”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92〕,小川此条证据应是较直接的证据。

因此,从表面上看,日军军法部门对军风纪要求甚严,但实际执行则一由是否合乎日军的利益为准则。所以,在量刑上的轻重失当,到了使律文形同虚设的地步,完全体现不出法的严肃性。像上述吉□□□等的集体屠杀平民二十六人、辻□□杀死三位平民,都免于起诉。即使判了刑,大多也为缓刑。如前述古□□□等三人放火,各惩役一年,都是缓刑二年。而对危害日军的行为,如“侮辱上司”所判都较重。至于对中国人“犯罪”,则更是严惩不贷,如对李△△、周△△(此案一次枪毙六人)、陆△△等案都判处死刑〔93〕。

本节将以日志和日记所见军法会议对日军官兵犯罪的处置,证明日军军风纪败坏确有体制性的原因。

首先,在检察方的犯罪事实陈述中,我们即可以看到对案犯的明显回护。比如许多强奸案的诉状都有“偶尔”之语。如第六师团步兵第二十三联队第二机关枪队一等兵池□□□的强奸:

被告人在松江宿营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见同地北门附近民宅支那人进出可疑,进行搜查。进入某家室内之际,偶尔在寝室看到支那妇人(三十岁),起了坏心,因此强奸。〔94〕

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五十六联队第十一中队一等兵前□□的强奸: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月5日午后约3时30分,为找炊事用刀,进入民宅之际,偶尔见支那妇人(三十三岁),起了坏心,因此强奸。〔95〕

如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的强奸: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12日晨,在下士官指挥下去城外征发粮食之际,偶尔看到躲避于竹林中的支那妇女,将其拉入农家强奸。〔96〕

强奸与走火不同,是自主性非常强的暴行,没有“偶尔”的问题。没有而仍如此落笔,不论是不是案犯的自陈,都反映了检察方无意追究的态度。

不仅强奸,对伤害中国人的其他案件,也都有各种“理由”。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机关枪队一等兵田□□□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18日,在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村落,射击对自己咆哮之狗,因此射伤正好在附近的支那人某之足部。接着顺次进入两间支那人商店,抢夺金圆,射杀二名支那人。又在回宿营地杭州途中胁迫遇到的支那人数名,抢夺所携钱财,并对之开枪,使每个人都受伤。〔97〕

明明故意杀人、伤人、抢劫,却要傅会狗的“咆哮”。假设田某疏于使枪,而“某之足部”又巧之又巧“正好”在狗的边上,那也只和射伤“某之足部”有关,而依上述,“咆哮之狗”似乎成了包括“顺次”抢劫杀人的一切的动因。诉状如此陈述,即使并非经意设计,也是承认了被告人的强词夺理——虽然完全不成其为理由。许多案件中都有类似的“理由”。如前述辻□□的杀人的理由是“泥醉”,这也是当时最常用的理由。这里再举数例为证。第一百一师团步兵第一百四十九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山□□□□强奸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1月6日傍晚,饮酒酩酊。在上湖州城内蹒跚,进入某支那人家,对支那妇人暴行,加以奸淫。〔98〕

第十军野战炮兵厂一等兵小□□□也是一例:

被告人在上海南市野战炮厂工作中,于昭和13年1月18日……午后约3时30分,在上海南市饮酒之后,进入支那民宅,以所携带刺刀逼迫在场的二名支那妇人(三十岁及三十九岁),进行强奸。〔99〕

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杀人强奸:

被告人在上海市宿营中,(一)昭和12年12月14日晚饭之际,饮酒酩酊,到上海南市警备队杂役支那人某宅,以所携步兵枪胁迫、强奸同人妻(二十八岁)。(二)同月17日午饭之际,饮酒酩酊,带领同僚二名,到前记杂役宅,让同僚待于屋外,先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射杀正好在场的丈夫,再强奸同人妻。〔100〕

上述诸案中“饮酒”的理由其实都有一眼可见的破绽,而其为遁词,有些在当时即得到了证明,如地某之案,据陆军司法警察对14日之同案犯藤某(方面军日志谓此日强奸实是三人轮奸)的调查,地某两次强奸,一次是“外出途中”,一次是“外出归途”(且为下午3时),没有“饮酒”,更没有“酩酊”。这是来自日军内部的证据,无可怀疑。

从大量诉状的诸如此类的“理由”,参以判决结果之轻微,确可见日军军法会议对案犯的自我开脱至少是失于严查的。这里所说的“至少”不是泛指,因为方面军日志著录的第十军部分案例,有以“酒醉”等理由为罪犯开脱的具体实例。如步兵少尉长□□□(方面军日志有些未书被告人所属部队)的判决称: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6日从北支战线转至上海方面,依其军衔命为所属部队队附,自此在兵站部衣粮厂勤务。昭和13年1月2日夕,与来访的上海在住的同乡西田某等四人饮酒,同日午后约7时被告人与同乡及部下辎重特务二等兵吉田某一起,到上海乍浦路料理店新六三亭事松原ミネ方。在同店二楼一号室痛饮,酩酊大醉,同日午后10时离开同店。因发现自己的手枪忘了带回,返回店内,先让女侍柴田ュキ(五十四岁)寻找,因未见着,自己去前记室内搜索,发现了手枪。由此诘问同女,开了二枪后,又以手枪殴打同女头部,致同女左颅顶中央外侧负约须治疗十日的裂痕。

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作为下级军官,处于垂范众人的地位,因此本件发生不能容许,但因其所为出于醉后亢奋,被告人清醒后又痛悔其过犯,而又誓言今后戒酒以挽回名誉,其改悛之情显然,而被害人又恳望宽大处理,是以对本件不予起诉。〔101〕

“醉后亢奋”在此成了“宽大”的重要理由。此案受害人为日本人,愿意维护日军不必意外,其可注意之处是所谓被害人的“恳望”。被害人的要求可作为“宽大”的参考,这点不必置疑。问题是被害人如果没有“恳望”,或“恳望”的不是“宽大”而是严惩,军法会议将如何对待?如果军法会议遵从被害人之意,那我们不妨姑信其真,可白纸黑字留下的却是相反的证明。如工兵第十二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山□□□强奸案,被害人应△△要求“严厉处罚”,方面军军法会议却全然不予理会: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但被告人的罪行如判文所示完全是偶发的行为,其罪行情可悯谅,是故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102〕

被害人“严厉处罚”的“恳望”得到的竟是“情可悯谅”、“酌量减刑”!会不会搞错呢?我们可以将结论暂且押后,先看看其他“恳望”的结果,再下判断。前述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川□□□强奸案,被害人李△△向日军司法警官陈述被害经过后要求严惩案犯,她说:

我丈夫12月上旬去亲戚家帮忙,不在家。12月27日半夜,一名在军服外套着支那服的日本兵〔103〕突然进入房间,用支那语说要和自己“性交”〔104〕。我害怕地抱着已睡下的母亲。同人(指古某——引者)硬拉着我的手,将我拉下床,推着我说“走,走”。带入东侧的寝室,硬剥下裤子,我推拒,他就做出要殴打的样子。只能任其所为,同人脱下自己的裤子,不顾被压倒在床上哭着的我,强行奸淫。之后,同人就睡在同室,好象天亮才离开。28日上午8点左右,我抱着孩子在准备早饭,另一位日本兵(指川某——引者)再度进入室内,取过我抱着的孩子,交给母亲,又强拉着我到东侧的寝室。我拒绝,同人拔出短刀,威吓地对准我的胸口,强行剥去我的裤子,和前面说的同样的奸淫。为了今后不再发生这样的暴行,希望对这些士兵严厉处罚。

军法会议对这一“希望”作了如何回答呢?

按照法律,被告人古□□□、同川□□□的所为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但被告人川□□□情可悯谅,是故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105〕

被害人的要求得到的仍是“情可悯谅”。又如前述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辎重特务兵石□□□、上等兵重□□□强奸案,被害人施△△强烈要求“严厉惩罚”,判决结果仍是: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但情可悯谅,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对石□□□、重□□□处以各惩役一年。但判文所述被告人重□□□的罪行完全是偶发行为,(被告人)已深深认识自己的恶性表现,深为自己的肤浅想法而悔悟,为了恢复名誉,切盼再一次站在前线努力奉公,改悛之情显然,故完全同意对被告人重□□□之刑缓期执行。依同法第二十五条、陆军军法会议法第四百二条,本判决决定之日起二年,上刑缓期执行。〔106〕

“严厉处罚”的“恳望”到头来还只是“情可悯谅”!再如前述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强奸案,被害人章△△的要求和军法会议的判决也同样如此。

(章说)丈夫不在,一名日本兵来我家,如判文所说,胁迫奸淫。之后同人坐着喝茶,后又打瞌睡,我想乘机逃离,但怕被发现不知会遭到什么。后同人再以暴力将自己拖到床上压倒,强迫剥去裤子,欲行奸淫。正好宪兵来,才免于受难。记录以上供述的同官(日军司法警察——引者),对章△△要求严厉惩罚被告人的希望,依供述记载认可。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中强奸已遂之点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其未遂之点该当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以连续犯适用同法第五十五条,以强奸既遂罪本应在所定刑期范围内处罚,但其罪行的过程如判文所示是偶然看到被害者,乘着酒兴,遂迫其性交,逸出常规。而今被告人鉴于自己喜好饮酒和放纵淫逸以及玩弄妇女的习癖,深感应该慎于饮酒,誓言禁酒,以期将来自新。因此,被告人之罪行情可悯谅,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107〕

前某作案被宪兵逮个正着,被害人的“希望”又经日军司法警察“认可”,军法会议如对维持军风纪稍有真心,正可“顺水推舟”并藉以立威。如此仍强以“偶然”“酒兴”为前某开脱,而且“玩弄妇女”云云,口气轻飘,丝毫不顾受害者的苦痛,军法会议如果不是身不由己的摆饰,则只能说明它确实没有起码的诚意。

不仅是“情可悯谅”,更有甚者,则干脆要被害人来分担责任。如第一百一师团卫生队第二中队川□□□强奸案,被害人王△△在取证时说:

那天来了三名日本兵,要我预备晚饭。为此正在准备,约下午5点30分,去后面池塘洗菜之际,一名日本兵尾随自己而来,做着手势要性交,拖着自己的手,自己抵抗,仍不松手。因此想,如果拒绝同人的要求,不知会遭来什么后果,只能任其所为。同人将我拉到房内的厕所,强行脱去裤子奸淫。

对此,判决书说: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以其所定刑期范围之内应处被告人二年刑,但被告人的本件罪行如判文所示完全是偶发的行为,且被害者王△△最初没有极力拒绝被告人暴行,表现出了微温的态度,此点是引起本件罪行的一个条件,因此情可悯谅。〔108〕

被害人没有抵抗到底居然成了强奸的“一个条件”。依判决书的口吻,似乎被害人非得挨上两刀,否则就是态度“微温”,等于暗示有勾引之嫌!如此挖空心思的颠倒黑白,不能不让人感到军法会议的既定方针就是“宽大处理”,“恳望”云云不过是便宜的藉口。“宽大处理”既是目的,但凡一切便无不可成为藉口。如前述长某判决中“出于醉后亢奋……改悛之情显然”作为军法会议判文中的套语,也是为了开脱的一个藉口。这从骑兵一等兵高□□□案“不予起诉”的理由如出一辙也可看到:

被告人搭乘所属大队副官汽车从南京赴上海。在上海滞留中,昭和13年1月1日约午后9时,饮酒酩酊。到上海南浔路一二一号李顺春(朝鲜人)咖啡店。点要三瓶麦酒,因无应答,质问同人。同人之妻李顺暹从侧门进入,被告人突然激昂,以右手所持手枪殴击同女头部一次,使同女颞颥部负深半厘米长一厘米之裂伤。案其情状,被告人所为完全出于醉后亢奋,而清醒后深悔其非,又誓言今后戒酒以挽回名誉,其改悛之情显然,是以对本件不予起诉。〔109〕

不仅被害人的“恳望”可以作为“情可悯谅”的理由,态度“微温”——实际应该说没有拼死——可以作为“情可悯谅”的理由,“饮酒”、“偶然”、“改悛之情”统统可以作为“情可悯谅”的理由,但下例更能让人体会到什么叫无所不能。前述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特务兵古□□□、松□□□、北□□□登陆第二天在松江李宅肆意放火,判决却这样说:

按照法律,各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条第一项。但本件罪行中被告人等的动机如判文所示,因为教育程度低下,且受军队教育尚浅,遂产生对敌国憎恶及于无辜敌国人民的肤浅认识,因此情可悯谅。以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在刑期范围内各被告人各惩役一年。但被告人等已深悔自己的肤浅认识,为了恢复名誉希望在前线加倍努力奉公。因此,今与其科以实刑,不如遂其愿望,认可其迁善之道。依同法第二十五条、陆军军法会议法第四百二条第二项,对各被告人自本判决决定之日起二年对上述刑缓期执行,收押之打火机(证第一号)为被告人古□□□供本件罪行所用之物,系同人之物,以刑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号、第二项没收之。〔110〕

“教育程度低下”也可以作为“酌量减刑”的理由,如此,还有什么不能成其为理由呢?至于本判决中让人啼笑皆非的“没收”打火机,正好是一个象征,象征了日军军法会议对侵害中国人罪行的处罚是如何的无关痛痒。

上引情况遍及日军军法会议受理的所有案件,与“偶尔”的裁断失当不同,不能不说是事涉根本的体制性问题。以下我们从具体的量刑再来看看这一点。前述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四中队上等兵浅□□□肆意射杀刘阿盛案,判决谓: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以其所定刑中选择有期惩役,然情可悯谅,可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111〕

浅某最终被判惩役一年六个月。此案没有像许多杀人案那样免于起诉,是因为事发于光天化日之下,旁证甚多,无法委罪。但作为故意杀害加上致死的惩罚,这一结果仍可谓极轻。这里所谓的轻,当然不是以正常标准衡量(以日军陆军刑法的尺度,杀人所当至少是长期惩役刑),而是与方面军所部军法会议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比较而言。以下我们举数例以为证明。比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五十五联队第二大队大行李鹤□□□案:

第一,在江苏省金山卫城宿营中,11月22日,在舍内当值之际饮酒酩酊,因其职务上怠慢,为同班辎重特务兵桥口繁藏诘难,因此而激怒,突然以所携刺刀突刺同人,因致同人左手负约须三周治疗之刺伤。

第二,在浙江省下泗安宿营中,同年12月7日,约午后6时,在宿舍前庭饮酒酩酊,与同队机关枪弹药小队步兵一等兵平川福藏为细屑小事争执,继而打斗,被告人被上述平川福藏压倒,在场的同僚将两者劝开,两者各自返回宿舍。但同日午后约6时30分,在宿舍前看到前记平川福藏,对前被同人摔倒感到懊恼,俄生杀意,遂拿起靠在附近的大行李监视兵一等兵新保龟吉的三八式步枪走出户外,以该器突然对上述平川福藏开了一枪。因未命中,没有达到杀害的目的。

……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第一伤害之点该当刑法第二百四条,以其所定刑中选择惩役刑,第二杀人未遂之点该当同法第二百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依同法第四十三条前段、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其所定刑中选择有期惩役,以未遂减轻。依同法第四十五条前段合并两罪。依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十条对重伤害罪之刑依法加重,在刑期范围内对被告人根据判文量刑处断。〔112〕

此处之“饮酒酩酊”不再被当作可以原情的理由,而第二项罪状仅仅是未遂,却也要“依法加重”。如果说此案还有开枪和刺伤,第四师团架桥材料中队曹长松□□□的“胁迫上官”罪则仅仅是口头表示:

被告人为本部附曹长,在上海宿营中,目睹同队分队长少尉某屡屡殴打被告人的直接部下本部附下士官兵,怀有不快之念,断定所属队长少佐某对部下疏于管束和监督是起因。于是于昭和12年11月30日午后8时赴队长室,要求同少佐训诫上述少尉。表示战时狂暴的气氛,发生什么事难以预料,并出示所携手枪,显出如若不接受该要求,身边会有不测的危害的气势,以之对上官同少佐胁迫。〔113〕

此案没有任何行动,要求也不可谓不当,“显出”“气势”也是在“如若不接受”的前提下,却与前述鹤某案同样得到二年的惩役。曹、鹤对“被害人”只有轻微伤害和潜在伤害,判罚却比浅某杀人更重,似乎不能自恰,其中实有原则性的理由,即,曹、鹤是对日军自身的伤害。浏览法务部日志,可以看到,这样的判罚是当时的普遍尺度,并非“偶然”。上海派遣军所属第十一师团卫生队第二中队一等兵荒□□□被判刑同样是如此:

第一,(37年)同年9月中旬,日期不详,与所属部队由同省马家宅向地名不详的地点移动之际,对所属第二分队长步兵军曹福冈义雄下达的为了准备宿营而使役的命令不服从。

第二,同年9月末,在同省月浦镇战斗之际,因加给品的酒的分配,对分队长福冈军曹边说着:“干吗要给患者酒?给出勤者才是当然的!军曹怎么样,在战地不是也应该和士兵同样为国尽力么?”右手边拿起三○式刺刀向着同军曹扑去,被偶尔在边上的士兵制止,暴行的目的未能达成。

第三,同年12月14日,所属第一小队接受进发吴淞的命令和进行准备,当被告人因迟到被同小队长步兵少尉山田周诘责时,被告人激昂之余,对同小队长以“要杀小队长的话,随意就可以杀”的暴言侮辱同官。接着犯意继续,对正好在此的所属第二中队长步兵大尉天羽兴也以“要杀中队长的话,随意就可以杀”的暴言侮辱同官。〔114〕

诉状所说不是没有疑问,如荒某精神正常,动辄“侮辱”上官,随意“扑去”杀人——而且为的是不关己之事,让人难以理解;而事临紧急,又正好被“偶尔”制止,更让人觉得其中的蹊跷。荒某真是穷凶极恶,找个“偶尔”可以下手的机会应该不难。如果上述确是真情,那荒某定是个没有头脑的莽汉,前述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特务兵古□□□等人登陆第二天在松江李宅肆意放火可因“教育程度低下”“情可悯谅”,从没有造成实际伤害而言,荒某更有“情可悯谅”的理由。至少应该像有些伤害中国人案那样给予精神鉴定〔115〕。而结果如何呢?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第一所为该当陆军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号,第二所为该当同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号,第三所为该当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二之罪选择有期惩役刑,第三之罪选择惩役刑。以有前示前科适用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上述第二第三罪之刑各以累犯加重。以上三罪以同法第四十五条前段合并之罪,以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对最重之第二罪之刑以法定加重,应在行期范围内对被告人判处惩役二年。〔116〕

以上第一罪“不服从命令”,本没有具体内容,似乎无法入罪,从判决才知道,它作为“前科”是一个加重的砝码。荒某的处处得咎,与前述诸案受到的加意回护正好相反。第一百十四师团步兵第一百十五联队步兵炮队上等兵折□□□,惩役五年,判罚之重仅次于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五十六联队第十二中队一等兵高□□□“军用物毁弃、敌前逃亡”案,情况亦复相同:

被告人昭和12年12月15日,在某伍长指挥下为运送四车弹药由南京赴秣陵关途中,和某辎重队相遇,一时不得已相互停止前进。被告人和上述辎重队交涉,结果己方先行。其交涉中上述伍长留下被告人负责的车自己先行。愤慨于此,对同伍长放言:“在这种场合分队长有什么用?”“不要看错人了,枪不是摆样子的”,边说边开了一枪,胁迫作为上官的上述伍长。〔117〕

此案中的“被害人”“某伍长”(高桥荣藏),毫发未损,被告却仍被重判五年。第十军军法会议判罚五年的案件仅两例,另一例为第十八师团辎重兵第十二联队第二中队特务兵桥□□杀人案:

被告人在江苏省金山县金山附近与所属部队露营中,与同中队第六班班长某一等兵感情不睦,互相疏远。昭和12年12月29日约午前11时,以对同一等兵失礼为由被同一等兵殴打,继而二人开始对打,被正在同所的同僚制止,一旦得以无事。同日午后约3时,同一等兵再次来被告所属班,强迫被告人同行,被告人愤懑之情爆发,遂决意杀害同一等兵。拿着同班步兵枪的被告人,对见此气势而欲逃跑的同一等兵开枪,因贯通胸部,不久即死亡。〔118〕

此案反映了日军中上欺下的普遍问题。桥某不堪忍受而致杀人,应可当“情可悯谅”却仍被重判,可见日军军法会议对重轻有其不可移易的分明界限。中国人的性命,不但抵不上日军的性命,抵不上轻伤,抵不上开枪威吓,也抵不上说一句威胁的话。

判决上的这种畸轻畸重,在罪名的认定上也有充分表现。对中国人的伤害往往都成不了罪名。如第五师团步兵第四十一联队第九中队一等兵福□□□之案:

(一)被告人与所属部队共同经松江、嘉善向王江镇前进途中,于昭和12年11月17日左右,在王江镇约一里稍前的地点,脱离所属部队,进入支那人村落。约同月19日决定不回部队,自此在支那各村落转移潜伏。(二)约同月17日进入王江镇村落遭到约百名支那人袭击,射杀三名,跳入了附近小溪,将所带官给品、步枪、刺刀、药盒、战帽、军裤、襦袢、短袜等投弃于同小溪。(三)上述逃走中的约同年12月20日到约13年1月12日的期间,数回从支那民宅掠夺米、鸡、鸭、鸡蛋等物。(四)离队期间僭用伍长肩章。(101)

此案中首要犯罪显然是杀人,但罪名却是“敌前逃亡、掠夺、军用物毁弃、僭用服饰”,而未提杀人,最可见日军对中国人生命的无视。此点可谓无疑。但稍加推敲又不能不让人感觉上述尚有待发之覆:在诸项罪名中,“敌前逃亡”因离开部队的事实而无法否认,“僭用服饰”应该是被捕时的着装(因所携军用物品已“投弃于小溪”),也无法掩饰;对量刑有弹性的只剩下不可能有旁证的“军用物毁弃”和“掠夺”两项,其中尤以“军用物毁弃”关涉重大。此两项之犯罪经过(上之〔二〕〔三〕)既然为人不知,则当为福某的自供,而这一自供确有隐伏。因为“军用物毁弃”是重要罪名,惟有事出被迫,最好是万不得已,才能减轻罪责。其(二)的千钧一发,就是动人的遁词。面对百人、射杀其三云云,军法会议大概也不能不认为确是“情可悯谅”。但福某把自己打扮成独行侠,一味高调,却忘了符合事理的一面。因为此事若真,则一,以一当十已属奇迹,遭遇百人袭击居然得以全身,太似神话;二,射杀三人,又抛弃了武器,袭击方怎肯罢手?三,当时局面已是插翅难逃,福某跳入“小溪”(クリ—ク),而非可顺流而下的大河,又岂能脱逃?综此三点,此事实难让人置信。至于(三),之所以自供“掠夺”,当因身无分文,游荡数月,缘何为生,终须有一交代。而夺食虽为“掠夺”,但所犯轻微,且为生存之必须,自可原宥。此案之真相今日已难复原,但所述捉襟见肘,显系福某苦心编织。福某东西游荡,作奸犯科,或东躲西 藏——既忧日军抓捕,亦虑土著“袭击”——,偷鸡摸狗,都可以想见,真杀三人,则当是明抢暗偷时遭遇阻碍,也可推想,但不可能以一当百则可以决言。如果这一假设不错,福某伪供可以让我们看到一个重要的真消息:在福某心目中,只要略陈理由,杀死“支那人”与偷鸡摸狗一样并不重要,远较“军用物毁弃”为轻。福某杀人未成为罪名更可让我们看到:如福某所料,杀死“支那人”之于日军军法会议,确实无足轻重。

五、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日军第十军——侵华日军的一个缩影——军风纪状况以及军法部门的功能作一个概括。

(一)第十军滞留中国的短短数月间,国共两党在江南地区尚未形成有组织的反抗,日军控制相对“安定”,如果暴行与所谓“报复”等因素确实有关,日军暴行理当是最少的时期,然而,从第十军、中支那方面军两级法务部日志和小川日记可见,第十军暴行仍可谓十分严重。

(二)日军的暴行包括肆意的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其中尤以强奸更为频繁和无所不在。

(三)由于约束日军军风纪的军法部门的规模和机能的限制,特别是宪兵人数稀少,大量的暴行没有也不可能纳入宪兵的视野,所以军法部门受理的案件,日志和日记所反映的日军暴行,只是日军犯罪的冰山一角。

(四)日军设立军法部门的正面理由是维护军风纪,它对日军官兵有所制约,两者之间也确有冲突。这种冲突既表现在日军官兵的对抗,更表现在各级长官对部下的加意回护。这使得日军军法部门的作用在机制性的限制之外又多了一层限制。

(五)维持军风纪本是军法部门的职志,但作为日军的一部分,决定了日军军法部门在根本上不可能“损害”日军。大量案犯或无罪开释,或重罪轻罚,确有外在的“压力”,但关键还是军法部门本身的退让。军法部门受理的案件虽只是整个日军暴行的有限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但军法部门失于严查,失于追究的宽纵态度,对更广泛的日军官兵暴行的发生在客观上起了催化作用。

(六)与对日军暴行的宽纵相反,日军军法部门对中国人“违法”的处置极其严厉(残存的日志、日记中有限的被疑为试图反抗的当事人悉数处死为最有力证明);在日常监管中,宪兵对中国人稍有不从即严加重罚,表现得更为横暴苛刻。所以,对中国人而言,日军军法部门只是严厉镇压的机器。

(七)由此,我们可以下一个总结论,所谓“日军军风纪严明”,所谓“犯罪率世界最低”,即使仅案以日军自己留下的原始文献,也完全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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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09:51:03 | 只看该作者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于 2012-11-27 03:33:57

    据菲律宾ABS-CBN网站11月27日报道,中日围绕钓鱼岛展开的领土争端令日本产品在华遇冷,从汽车到化妆品多种日本商品遭到抵制,唯独土地市场在大范围的抵制中幸免于难。但是,中国买家近年来在北海道不断高涨的购地势头,在日本引起了争议。面对政界和媒体的质疑,土地中介商表达出强烈不满。

  报道称,中国人在北海道的购地行为,在日本常被解读为攫取水源和森林资源的掠夺行为。但是,石井英明反对这种观点。石井身为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总裁,处理过大量中国买家与日本卖家之间的土地交易。石井告诉记者,他因为和中国人做土地生意曾多次被保守倾向的记者或者议员纠缠。他通过散发5万份传单表达他的主张,传单写道:“我不会允许你们叫我卖国贼,我愿意让您知道您的土地在繁荣的中国市场它值多少钱!”

  据报道,石井表示,“那些关于中国买家的猜度完全是耸人听闻,绝大多数中国客户的购地目的纯粹是为了土地所有权,因为他们在中国不能拥有土地。其他人则为了投资。”他说,中国人购地的区域,都是日本人不感兴趣的地方。另外,许多日本山林的所有者由于年老多病,希望尽快卖掉手中的土地,以资助其养老或支付医疗费用。他强调,不管怎样,买卖完全出于自愿,何况,外国人所有的土地量只占很小的份额。


  另外,石井还透露,自从近期中日关系恶化以来,中国人都不愿意来北海道,这已经影响到了他的生意。他说,“要知道,如果不能带他们看地,我连一寸地也卖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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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8 10:39:38 | 只看该作者
丰田中国更名中国丰田自救 在华高层首现中国面孔
来源: JieHu- 于 2012-11-27 12:06:18
http://bbs.wenxuecity.com/military/883730.html

             “丰田中国”更名“中国丰田”  

      “如果没有那件事(钓鱼岛),我们肯定可以完成年初制定的销售目标。”日前,一汽丰田常务副总经理田聪明在接受《中国企业报》专访时表示。

  他话锋一转,“但眼下的情况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完成目标。”紧张的中日局势,间接导致国内日系车销量集体受困,所有在华日系车品牌无一幸免,整体销量下滑超过50%。

  “据我所知,今年日系车品牌销量能完成80%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一汽丰田希望可以达到甚至超过这个比例。”田聪明称。

  这意味着一汽丰田将目标由原来的60万辆下调至48万辆,但即便如此,一汽丰田依然要在11月、12月完成合计5.6万辆的最后冲刺。

  消费者对日系车仍心有余悸

  就在半年前,有媒体专访田聪明时,其明确表示“不愁市场愁产能”,“一汽丰田是产能不足的企业,标准产能只有48万辆。”

  数字可以佐证彼时田聪明的信心,今年1—8月份,一汽丰田销量达到38万辆,同比增长21%,远超行业3.3%的平均增长。

  但令田聪明没有想到的是,突变的中日关系,令一汽丰田在传统旺季“金九银十”,并未品尝收获的喜悦。“去年同期9月、10月份总销量为10万辆,今年下滑到了4.4万辆。”一汽丰田公关总监马春平制作的PPT用数字说明了一切。

  实际上,受到中日关系波及影响销量的并非仅有一汽丰田,同期部分日系车品牌销量下滑甚至超过70%。对此,田聪明颇为无奈,自2008年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以来,田聪明经历了“召回门”、地震海啸等各种困局,但每次都通过有效的市场营销手段“化险为夷”。

  然而,这次田聪明直言,“无论如何完不成任务”。如此表态在其任内尚属首次。田聪明并不认为日系车在华的空间已入“窄门”,只是当前局势需要时间和有力的营销手段挽回消费者的信心。

  “实际上,我们比较好的区域到店率已经恢复到了70%,全国平均水平也达到以往的50%。”田聪明称。但其承认,消费者对日系车仍心有余悸,“怕自己的车被划”。

  车市复杂丰田在华策略转变

  或许丰田在华本地化战略的加速,对其而言是一个好消息。日前,丰田在华明确表示,其在华称谓将由此前的“丰田中国”改为“中国丰田”。田聪明称,“这绝对不是一句口号。”

  无论是日本总部的职能在逐渐向中国倾斜外,无论是人才培养还是国产化生产及研发,丰田对于中国市场的投入都在中国投下重注。

  比较明显的例子是丰田已在华增设了技术研发中心,这将会降低混合动力等前瞻技术在华的生产成本。而丰田在华的高层中,也首次出现了丰田中国执行副总经理董长征,雷克萨斯中国区副总经理郎立新等中国面孔。

  “上述本土化、当地化的努力,最终就是为了把丰田中国变成中国丰田。”田聪明认为,“未来这个速度可能还会加快。”

  眼下,撇开近年的目标,田聪明反复强调明年车市的复杂性。但一汽丰田的车型导入计划已在按部就班地进行中。除刚刚上市的新花冠外,明年跑车86也将进入中国销售。这款跑车的目标用户是中国的年轻精英,“选择86就是选择一种人生”。马春平称。

  实际上,这款车型的引入也体现出丰田在华策略的悄然改变,以往丰田带给外界的形象是中庸沉稳,86的引入将带给外界不一样的丰田,这会成为丰田在中国的全新开始吗?


所有跟帖:
• 伪军丰田, 国人当公击之! -Redcheetah- ♂   (0 bytes) (3 reads) 11/27/12 13:42:22
• 没错,就是要保持持续的舆论压力:买日货-有风险!干死倭寇! -航母01-   (0 bytes) (1 reads) 11/27/12 14:04:26
• 同意。将日货抵制到底,让牠们明年再次解散国会重新选举 -JieHu-- ♂    (0 bytes) (1 reads) 11/27/12 14:08:42
• “抵制”肯定打中要害!质量和殴洲窄街小巷倭车须求量不高。同样,霉锅有三大顶着,不 -tttw-   (84 bytes) (10 reads) 11/27/12 16:43:33
• 打击倭货必须坚持到底!现在有松动,主要是为了搞中日韩自贸区。 -平凡人生66-   (0 bytes) (0 reads) 11/27/12 15:14:31
• 一汽效仿当年的汪精卫曲线救国 -LEIMONG- ♂    (0 bytes) (1 reads) 11/27/12 16:21:11
• 当中国人弱智; -peteryan-    (0 bytes) (3 reads) 11/27/12 16: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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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9 10:23:22 | 只看该作者
日本《产经新闻》痛批中国太傲慢
来源: ccvip_usa 于 2012-11-28 14:41:33
http://bbs.wenxuecity.com/military/884170.html

《产经新闻》的大标题:中国太傲慢了!

由于中国最近流行一个观点:“中国的发展完全可以不需要日本。”日本经济界听闻后炸锅了。

日本自诩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长期保持亚洲经济龙头老大的地位。但自从去年的大海啸及核事故,再加上今年的购岛闹剧,日本今年十月份对华出口大跌11%,对华汽车出口更是下跌82%,日本企业可谓损失惨重。

中日贸易战,虽然双方都会有损失,但如果丢掉了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庞大的市场,显然日本比中国更不能承受。

明明知道错在己方,然而日本是一个从不认错的国度,中国关于:“不需要日本也能继续发展”的言论,可谓是触动了日本敏感而脆弱的民族性格,一方面在华苦苦哀求国人买日货,去旅游,另一方面又批判中国太傲慢。日本经济界的表现,正如日本的民族性一样,属于充满相互矛盾的分裂型人格。


所有跟帖:
• 棒子代替鬼子 -参谋总长- ♂    (0 bytes) (9 reads) 11/28/12 15:04:44
• 太傲慢了~~~? -小刘在51-    (0 bytes) (4 reads) 11/28/12 15:18:25
• 日本政客为私利牺牲日本国家利益,代价巨大损失惨重 -ccvip_usa-    (469 bytes) (133 reads) 11/28/12 15:19:41
• 折腾啊,这日本人生活水平都上80,90分了,再咋奋斗也是难上100分的,美国人8 -人在异乡为异客- ♂    (154 bytes) (48 reads) 11/28/12 16:29:45
• They 痛批中国太傲慢 because China does not need -2544-   (46 bytes) (23 reads) 11/28/12 16:39:52
• 不管说什么,不买日本货,去日本旅游。 -金银花叶子- ♀   (0 bytes) (3 reads) 11/28/12 16:46:06
• 是“不买日本货,去日本旅游。”还是“不买日本货,不去日本旅游。”?呵呵。 -River88- ♂    (0 bytes) (2 reads) 11/28/12 16:57:03
• 对不起,写错了。是“不买日本货,不去日本旅游。” -金银花叶子- ♀   (0 bytes) (2 reads) 11/28/12 17:16:28
http://aupeopleweb.com.au/Vantage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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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9 22:45:41 | 只看该作者
见仁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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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10:42:52 | 只看该作者
众志成城,中国人民抵制日货已经给日本人造成了沉重打击,抵制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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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15:27:58 | 只看该作者
美国人电报稿见证南京2万多妇女遭日军强暴(组图)
http://www.wenxuecity.com/news/2012/12/13/2125405.html

跟贴评论:

人一个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9:19:14
真让人心痛, 右翼狗日本, 你小心!

流云朵朵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9:00:51
天去收拾这些杂种的。再多几次海啸,大地震。

指犹凉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8:57:58
令人发指啊,真该搞一次东京大屠杀。

Triger8888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8:24:25
南京大屠杀是一段悲惨的历史。它时刻提醒中国人团结才有力量。自私和畏惧只有被打。

亮油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8:22:01
人类多为祖先恶性感到耻辱,日人也一样,那是对偷袭珍珠港。对侵华恶性他们绝不忏悔,至少是在另一灭顶之灾前。

酷客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8:16:52
美国怎么会不防范日本,看看日本的军事领域就知道,一切的发展都在美国掌控之中,日本所谓的核发展计划根本就是在痴人说梦。
当然,美国怎么用日本这条狗是个学问,咬别人可以,咬自己的事绝对不会干。
话又说回来,现在的日本人不可比战时的日本人了,虽然有右翼的存在,但是绝大多数日本人仍是唯唯诺诺者居多,而且日本人口老龄化和出生率不足问题相当严重,这是个根本经不起战争的国家,之所以它还敢于嚷嚷无非是搭美国这条船罢了。

kingsw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8:12:41
据说穿上民主西服之后,畜牲都变成了人

小弟弟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8:08:07
十月以来,在中国的日产车销量居然开始大幅上升?中国人都TMD傻逼了吗?老子此生绝不买日车!

路过,所以飘过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7:59:57
畜生,你觉得它会变成人吗?

吴可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7:43:34
难道美国就不担心日本这条冻僵的毒蛇一旦缓过来,会咬死山姆这个愚蠢的农夫吗?看看,这是日本职业军人干的事,连动物都不如.

lsn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7:16:53
该死的小日本,统统该杀。

玩遍天下 发表评论于 2012-12-13 17:05:49
杀光日本猪。
http://aupeopleweb.com.au/Vantage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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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6 23:18:56 | 只看该作者
除了JDM
日本人就是傻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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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5 11:34:05 | 只看该作者
钓鱼岛余味 -- 暨民间抵制日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来源: 唵啊吽 于 2013-01-04 14:20:18
http://bbs.wenxuecity.com/military/893646.html

余味,也是围棋术语。当下争夺没有必要,双方都瞅着,就是不下子,下子到在盘面其它地方。

2013年1月3日,奥巴马签署了美国国防授权法案,认定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但对钓鱼岛主权不设立场,承认日本管辖钓鱼岛。这就是余味。中国对钓鱼岛不在必得,因为建国以来就没有得过,但是,中国对钓鱼岛志在必不失,这个底线美国没有突破,美国对钓鱼岛主权不设立场,即中国还没有失去钓鱼岛。

911以后,国际政治的局势已经大大改观,最大的改观,就是国际棋盘上的棋手,不再是仅仅以国家为单位了。最明显的是美国阿富汗战争,阿富汗战争不是美国和阿富汗两个国家之间的战争,两个国家从来没有宣战,美国打的是反恐战争,没有国界,从阿富汗打到巴基斯坦打到伊朗打到叙利亚利比亚,对手不是哪个国家,哪个国家都不是反恐战争中美国的对手。但被美国列为恐怖组织的却层出不穷。本拉登被击毙了,有蹦出个其它什么恐怖组织。

伊斯兰教,不是国家组织。穆斯林兄弟会,也不是埃及国内组织而是国际组织。那么,国际政治中逐鹿中原的这只鹿是什么?这只鹿肯定不是某个国家,也不是某片领土那么简单。如钓鱼岛,对中日来说是领土之争,对美国来说绝对不是。那么,美国的意图是什么呢?

美国最直截了当的近期目的之一是美国军火集团的市场营销。美国即对钓鱼岛不设主权立场,又说美日安保适用于钓鱼岛,就是说,日本在钓鱼岛和中国冲突了,美国支持日本,但是,怎么支持法呢?肯定是要日本购买美国军火,要日本更新所有武器装备使用美国军火。这对美国2008年以来的经济问题可以解燃眉之急。那么,日本去哪里找钱买武器呢?要出口商品。所有,抵制日货还是中国民族保钓的上策,抵制日货,可以同时挫败美国意图和日本意图。

万一,美国不是卖给日本武器,自己直接赤膊上阵呢?记得中国收复大旦二旦的时候,中国只打蒋舰不打美舰,结果美蒋联合就破产了。为什么,因为美国意图不在得岛。如果美国直接赤膊上阵,那么中国就退一步,退避三舍,反正中国是志在必不失,美国没有突破中国底线,中国没有必要和美国发生冲突。看看地图,中国离钓鱼岛多远,美国离钓鱼岛多远,美国最近也得从冲绳过来,中国完全可以留有余味,敌进我退,用十分之一的资源牵制美国十倍的资源。待美国从大洋彼岸调兵遣将部署好冲绳以后,中国回家睡觉,等到美国换防收缩过圣诞的时候,冷不丁显示一下钓鱼岛主权,看谁耗得过谁。

当然,美国还要其它意图。不言自明的是要遏制中国经济发展。中日开战,对中日经济都没有好处,对美国则是大炮一响、黄金万两。所以,中国必须有手段一下子把日本经济打垮,只有这样才能威骇日本不要好战。其中,效益最大的还在抵制日货。今天的人民战争就是抵制日货。为什么?因为国际政治已经不是国家和国家的对阵了,而是市场对阵。美国遏制中国不会公开宣战,中国也不会公开宣战。但民间行为不是国家政府行为,没有公开宣战。也不必公开宣战,因为较劲的不仅仅是钓鱼岛领土和周边资源,而更重要的是经济遏制和反遏制。

局部战争。余味的走法就是下子轻灵,不要走重了。但是,也不可失去得实地的时机。没有永远的余味,余味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收取实利。是如果是局部战争,必须一举拿下钓鱼岛。但是,钓鱼岛地盘太小,易攻难守。要拿下钓鱼岛就得拿得稳固,要拿得稳固就必须占领先岛群岛。占领了先岛群岛,就可以在先岛群岛驻防,与冲绳对峙,中国到先岛的补给线比美国到冲绳的补给线短,和日本本岛到冲绳的补给线相当。占据先岛,则台湾海峡和钓鱼岛都尽在中国掌控之中,日本的经济运输线被中国掌控。占领先岛群岛以后,中日对峙就是比制造业,比运输业,美日一起也有一比,不见得中国就输了。要占领先岛群岛,现在策反琉球民众就非常重要。中国人好旅游,要开通中国到琉球群岛的旅游线,增加中琉友谊。

另外,抵制归抵制,一定要在消费领域抵制日货,做生意吗,还得继续做,就是不进口消费品就行了,进口肯定吃亏,因为日货没有中国市场了,被民众抵制了。那么,为什么还要做生意呢?这就是遏制和反遏制的战争争夺点。中国经济发展了还是被遏制了,是对抗三方的得失要点。过去三十年开放给中国经济注入了活力,现代战争也不是国家和国家对垒的战争,生意一样做,做得日本美国商人到中国有利可图恋恋不舍,也是一种和平力量。旦必须是中国经济发展了,日本经济衰退了。做得美日资本技术都往中国流。只要做到这点,钓鱼岛劫材这个余味味道就是美滋滋的。今天得、明天失、今天失、明天得,敌进我退,敌驻我扰,目标是扩大人民币经济圈。所以,民间抵制日货很重要,政府不可出这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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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唵兄的文章必看。 -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   (0 bytes) (2 reads) 1/4/13 15:01:06
• 顶! -hercules007- ♂    (0 bytes) (0 reads) 1/4/13 15:11:41
• 记得05年左右兵坛就有一篇署名"索额图"的转帖文章,特别指出钓鱼岛在中美日西太平 -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 ♂   (43 bytes) (198 reads) 1/4/13 15:13:12
• 有道理 -mw!- ♂    (562 bytes) (115 reads) 1/4/13 15:56:40
• 这样就明白了为什么要让日本来谈,保持争议. -arizona001- ♂   (0 bytes) (12 reads) 1/4/13 16:11:12
• 笔者起码两处有误:1老美赤膊上阵,已经踩了TG底线;2 钓鱼岛小,应该是易攻难守 -洞顶乌龙香-   (0 bytes) (2 reads) 1/4/13 18: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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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10:41:51 | 只看该作者

史上最成功的抵制日货

史上最成功的抵制日货
http://news.creaders.net/headlin ... 47866&id=528173
2013-01-05

万维读者网记者傅芮岚评论文章:自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以降,中国与日本之间走过了将近120年的恩怨情仇,在这一百多年间,日本从割让台湾、入侵朝鲜、辛亥暴乱、占领胶东、二十一条、满洲建国、全面入侵、南京屠城、八年抗战,及至1980年代后的经济入侵,亚洲小强日本凌辱了亚洲大弱中国百多年,“日本鬼子”从此成为近代中国人最为痛恨的外国人,“抵制日货”也从此成为中国民间悲愤却无奈的抗日手段。

一百多年的中日关系史,伴生了一百多年的“抵制日货”历史,而史上最成功的抵制日货,则是发生在2012年中日“钓鱼岛危机”之后中国人民对日本产品的大抵制。根据相关媒体的新闻报道,2012年日本对华出口的汽车、电器总量,以及中国赴日旅游人数,都出现了大幅度的降低;其中丰田汽车10月在华新车销量大减44%,索尼和夏普等电器产品也出现了大幅度萎缩。中国新一代年轻人继承了中国民间的反日传统,用自己的荷包这个唯一的手段,发起了史上最成功的抵制日货。

1894年甲午战败,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举国悲愤,“抵制日货”开始成为一种无奈的民间抗争,这种阿Q式“精神胜利法”的抵制运动,却抵挡不住一茬又一茬的汉奸、傀儡对民间抵制活动的打压。譬如刚刚甲午之战的1895年,孙中山广州搞暴乱,就到敌国日本总领馆求援,而其后1900年的惠州起义,则基本上台湾总督幕后运作,大批日本浪人参加对华(惠州地方政府)而孙中山挂名的暴乱。

从1895年到日本全面侵华的1937年,中国境内充斥着各种日本商人、日本浪人,其中许多人是日本间谍,规模最大的当属黑龙会(扶植孙中山和同盟会的日本侵华政治组织),中国人的抵制日货就是与这些日本人及其扶持的汉奸之间展开的。一代大侠霍元甲就是死在黑龙会手下,而霍元甲高徒陈真勇闯上海黑龙会道场,成为今日中国民间敬仰的抗日英雄。

而发生在1908年3月的抵制日本商船私运武器,则证实了同盟会和孙中山对中国人民所犯的历史罪行:

1908年2月5日,日本商船”二辰丸”(Tatsu Maru)号携带1500枝步枪、4万发子弹,总重高达29吨,走私进入澳门水域,以接济革命党。清政府根据线报,派遣军舰在路环附近的大沙沥海面截获”二辰丸”号,愤怒的中国水兵扯下了船上的日本国旗。最终,清政府不得不屈服。3月19日,中国军舰释放”二辰丸”号,并鸣礼炮21响向其”致歉”,岸上围观的国人失声痛哭。消息传出,举国汹汹,引为大耻。粤商自治会当日即开始焚烧日货,并将3月19日定为”国耻日”,号召全国抵制日货,应者遍及全粤及上海、香港、南洋群岛等。香港民众甚至围攻日货仓库、捣毁日货商店。

辛亥革命之后,日本人从此横行中国,中国民间的抵制活动随着日本人对中国的凌弱加强,时有发生,1915年中日二十一条之后,1919年五四运动,1927年济南惨案之后,“抵制日货”都曾发生,奈何项城已死,此后中国,渐入倭掌,不仅在中国境内搞起了多个傀儡政权,更透过黑龙会或者各种商会在各地扶植了代理人,抵制日货往往不了了之,中国人最后几成亡国奴。

1970年代中日邦交之后,中国官方为了与台北竞争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席位,放弃了二战日军侵华的赔偿,并放开了日本产品对华的倾销,“一盘没有下完的棋”,“相逢一笑泯恩仇”成为当年中日亲密的象征,民间的反日和抵制日货更不可能,各位读者以前只知道有香港保钓、台湾保钓,何曾听说过中国大陆保钓?而受日本蹂躏最深、仇恨最大的却应该正是中国大陆当年的沦陷区和交界地。

源于“钓鱼岛危机”的2012年抵制日货,正是由于中国少了许许多多孙中山、汪精卫而或者同盟会的汉奸,却多了互联网上长大的新一代青年,对于日本这个乱华的贼子对我中国的欺辱历史看得更清楚,他们的出手更出彩,才让日本产品这种毫无情感色彩的东西,成为民间反日的第一战场。

100多年前日本人傀儡的汉奸用暴力革命搞乱了中国,日本西征大陆的梦想几乎实现;100年后中国的愤青用暴力砸坏了日本产品,中国能否崛起于世界强国之邻呢?极端民族主义固然不可取,但那些以身试法砸坏日本产品的爱国愤青值得敬仰。如果中国人建造自己的靖国神社,笔者推荐他们入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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